根据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求,法院生效判决后,洋县交警大队及时将辖区终生禁驾人员曝光如下,请广大群众引以为戒。
一、人员概况:焦通,男,身份证号:612323********6319,陕西洋县人,持“C1”型驾驶证。
事故简情:2019年1月28日9时许,焦通驾驶沪C1***Y号小型普通客车行至108国道1597KM+800M处(范坝桥东端),其车辆左后视镜与由北向南通过道路的行人胡**身体擦碰,致胡**倒地受伤,发生道路交通事故。
重点交通违法行为:事故发生后,焦通驾车逃离现场。
事故后果:胡**经120急救人员现场确认死亡。
事故责任:焦通在事故中负全部责任,胡**在事故中无责任。
法律链接:《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1条中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洋县辖区终生禁驾曝光台
二、人员概况:卢珊,女,身份证号:612323*********6700,陕西洋县人,持“C1”型驾驶证。
洋县辖区终生禁驾曝光台
事故简情:2019年2月24日19时许,卢珊驾驶陕F1***5号小型轿车由南向北行至洋县307专线2KM+850M处,与同向前方行人赵**身体碰撞,致赵**死亡,车辆受损,发生道路交通事故。
重点交通违法行为:事故发生后,卢珊驾车逃离现场。
事故后果:赵**当场死亡。
事故责任:卢珊在事故中负全部责任,赵**在事故中无责任。
洋县辖区终生禁驾曝光台
法律链接:《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1条中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三、人员概况:张土军,男,身份证号:612323********3819,陕西洋县人,持“C1D”型驾驶证。
事故简情:2018年7月3日16时38分,张土军驾驶浙J0***N号小型轿车行至108国道1569KM+100M处,在超越同向前方车辆过程中驶入路北车道,其车辆左前部与相对方向陈**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前部碰撞,二轮摩托车又与路边柯**临时停放的小轿车左侧擦碰后,张土军所驾浙J0***N号小型轿车继续推行二轮踏板摩托车行至路北外,致陈**当场死亡,三车受损,发生道路交通事故。
重点交通违法行为:经检验鉴定,张土军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3.93mg/100ml,属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事故后果:陈**当场死亡。
事故责任:张土军在事故中负主要责任,柯**在事故中负次要责任,陈**在事故中无责任。
法律链接:《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条中规定,饮酒后或者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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