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6月30日下午,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依法对张世衡、顾汉德等23名被告人涉嫌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一案进行公开宣判。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涉及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强迫交易、寻衅滋事罪等10项罪名23起犯罪事实、5起违法事实,以张世衡、顾汉德为首的23名被告人全部获刑。
被告人张世衡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非法持有枪支罪、窝藏罪、串通投标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顾汉德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该犯罪组织中王瑞等7名被告人数罪并罚,决定执行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祁斌等9名被告人数罪并罚,决定执行五年以上有期徒刑;马斌等5名被告人数罪并罚,决定执行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全案并处罚金668万元,没收财产金额2.9亿余元。
汉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世衡、顾汉德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以东和集团及下属控股的金圆和公司、参股的兆丰公司等经济实体为依托,通过吸收、任免、管理后勤部工作人员,采取事前约定、安排,或事后默许、支持,实施寻衅滋事、非法拘禁、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行为,对典当和小额信贷公司的债务进行暴力清收,逐步形成了以张世衡为组织者,顾汉德为领导者,王瑞、雷逢收、杨伟等为骨干成员,余龙贵、杨世平、张小康等为积极参加者,李宪、刘军、刘雨鑫等为一般参加者的稳定犯罪组织。张世衡等23名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其组织成员参与违法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应依法严惩,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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