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一女子租赁某商贸城一间商铺经营,期间因长期拖欠管理费被商贸城管理方告上法庭,法院判决女子违约,责令其限期退还所租商铺并如数补缴相关费用。
近日,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合同纠纷案件。
据了解,2017年8月23日,汉台区90后女孩任某在某商贸城租下一间店铺,双方签订《商铺租赁经营管理合同》。
合同约定店铺产权人白某某将位于汉中市汉台区陕南某商贸城内的所有的B1区编号为2018号一间,面积为71.27平方米的商铺租赁给任某经营、使用,租赁费为22元/月/平方米(4个月按1年计算)。
租赁期从2017年8月24日至2020年8月23日止,共计36个月。白某某委托原告对商铺整体管理、出租收取租金及违约、解除合同等事项。
合同签订后,任某按照约定交付了房屋,被告开始营业,交纳了第一期租金共计6272元,当年管理费予以免除。双方在合同的约定,被告应在2018年8月23日前缴纳2018年8月24日至2019年8月23日租金6272元,市场管理费每平方米1.5元/月,计1282.86元。
但是任某未支付租金及管理费,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至今未能交纳商铺租赁费,但仍然占有、使用该商铺。
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案外人将所有的商铺租赁给被告经营、使用。依据合同约定三方签订租赁合同,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该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依约全面履行合同义务。
合同在履行中,本案被告任某未按期支付第二年租金及管理费,在原告向被告发出催收通知书和告知书后仍未支付,被告仍然占有、使用该商铺,其行为属于合同违约。
经审理,法院遂作出判决,解除白某某及原告汉中某商贸城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任某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同时限被告任某在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将位于汉中市汉台区XX路XX城XX区XX号一间,面积为71.27平方米的商铺交付原告,并结清所欠费用。
法官寄语:房东与租户之间是自愿出租与承租的关系,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不可无故违反,否则一旦造成损失也就要自己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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