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一男子用个人信用做担保在银行贷款,签了合同拿到了钱,然而到还款日期却未按时偿还贷款本息及保费,被保险公司告上法庭,不仅没了信用,还要交上一笔违约金。
2018年4月27日,中国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中市分公司与荣某及某行汉台区支行签订了《个人担保借款合同》,合同约定由荣某向某行汉台区支行借款78000元,用途为经营周转,借款期限36个月。
同时荣某在中国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中市分公司处投保,要求为该笔贷款提供个人信用贷款保证保险,保险公司接受投保并签发保单,保费缴纳方式为每月交付1390.05元,保险期间自个人贷款合同项下贷款发放之日起至清偿全部贷款本息之日止,保费总计50041.8元,按月随贷款本息同时支付。
保险生效后,某行汉台区支行于2018年4月28日向被告发放了贷款合同项下贷款78000元。
自2018年9月28日起,荣某无法按期偿还贷款本息及保费。2018年12月17日,荣某未履行还款义务已达到赔偿等待期80天,依据保险条款的约定,保险公司对荣某拖欠农业银行汉台区支行的贷款本息71613.8元进行理赔。
2019年8月2日,农业银行汉台区支行向保险公司出具代偿债务书,确收到原告理赔款71613.8元。保险公司理赔后,虽经多次催促,但荣某至今未向保险公司归还代偿款项及逾期保费。
2019年8月28日,汉台法院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经审理,原被告与某行汉台区支行签订了《个人担保借款合同》,同时原告也向被告提供了贷款的保证担保,约定由被告向原告每月支付1390.05元保费,后因被告无法向某行汉台区支行归还贷款,,原告理赔后,被告至今未向原告归还代偿款项及逾期保费,故被告应当承担向原告归还代偿款及交纳保费的义务,本院对原告诉请予以支持。
同时原告诉请由被告承担每日1‰违约金,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予以确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荣某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中市分公司代偿款71613.8元、逾期保险费5190.08元,并支付违约金(自2018年12月17日起以代偿款、逾期保费为基数,按每日1‰计算)至本判决确定支付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法官寄语:做事情要有诚信,签订了合同就要按约办事,违反约定就要承担违约责任,逃避是不可取的,积极解决才不会影响自己的信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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