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男子在略阳非法毒鱼,被罚增殖放流!

近年来,为保护生态水环境,各地陆续出台了严禁非法电鱼、毒鱼、炸鱼等禁止性规定,但仍有一些人对此置若罔闻,顶风作案。

案情回顾

犯罪嫌疑人邓某是四川省广元市苍溪县人,于2018年元月,在黑河流域和平段、炉子坝段河水中放置农药,试图捕捉爬沙虫,导致黑河流域水体污染,污染面积达二十多公里,死亡各种鱼类400余斤,随后经由村民举报,邓某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经审理,邓某因非法毒鱼被判刑4年。

微信图片_20200615182345.jpg

2020年6月15日,还在服刑的邓某委托家人在市检察院、渔政等相关部门的共同监督见证下,到黑河流域和平段水域增殖放流,为其破坏流域生态的行为承担修复责任。据了解,本次共计放流鲤鱼、花鲢鱼等3万余尾。

四川男子在略阳非法毒鱼,被罚增殖放流!

四川男子在略阳非法毒鱼,被罚增殖放流!

四川男子在略阳非法毒鱼,被罚增殖放流!

四川男子在略阳非法毒鱼,被罚增殖放流!

四川男子在略阳非法毒鱼,被罚增殖放流!

四川男子在略阳非法毒鱼,被罚增殖放流!

略阳县将“渔业资源损害机制”融入执法过程中,在依法打击电鱼、毒鱼等违法捕捞行为的同时,坚持“谁破坏、谁赔偿”的原则,引导当事人通过增殖放流,积极补偿被破坏的渔业资源与生态环境。

如您发现渔业违法行为,请拨打举报电话:0916-4837599

法律科普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是指违反保护水产品资源法规,在禁渔期、禁渔区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民警提示:鱼类资源是我国的重要生态资源,严禁任何人在禁渔期和禁渔区内非法捕捞,对于电鱼、药鱼、炸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一旦发现,将予以严厉打击,绝不手软。

本站转载内容均已标明出处,为分享传播之用,非商业用途。文章及图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0)
上一篇 2020-06-16 08:57
下一篇 2020-06-16 09:07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