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动高血压、糖尿病(以下简称“两病”)门诊用药工作的开展,切实减轻参保人就医负担,根据汉中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工作的通知》要求,洋县医保局积极落实“两病”保障政策,一方面加大“两病”政策宣传和排查登记。
另一方面强化医保系统录入、结算环节系统调试,经过前期不懈努力,目前全县城乡县居民医保“高血压、糖尿病”门诊“两病”保障业务正式开通。
下面我们就“两病”诊断标准、保障方式、就医管理等群众极为关切的热点问题详细向大家予以介绍和解读。
1、“两病”标准: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过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确诊为高血压、糖尿病,需要在门诊长期采取药物治疗的“两病”患者。
2、保障方式:
“两病”患者保障方式有两种。一是普通门诊,二是门诊特殊慢病。普通门诊参照城乡居民医保门诊统筹制度执行,已经通过门诊慢性特殊疾病鉴定的执行原方式享受待遇,两种保障方式不能同时享受。
3、就医管理:
“两病”协议医疗机构是镇办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符合条件的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
4、备案流程:
持“两病”诊断证明、门诊病历和相应的检查单到户口所在的镇卫生院进行申报,由认定镇卫生院按照规定的诊断标准和流程进行认定,符合“两病”标准的,由镇卫生院录入医保系统,经医保经办机构审批后,即可享受门诊保障待遇。
5、待遇标准:
“两病”用药严格执行省级确定的支付标准。保险每次起付线20元,实行年度限额报销,高血压和糖尿病全县限额分别为300元,当年累计报销未到达限额的跨年不结转。一个待遇年度内发生的门诊相关药品在镇办医疗机构就诊个人自付50%,基金报销50%;在村卫生室就诊的,个人自付40%,基金报销60%。
6、结算方式
“两病”患者需持社会保障卡(或者身份证)就医,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发生的“两病”门诊药品费用实行即时结算,患者只需支付个人负担部分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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