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拒不配合酒精检测,到辱骂执勤交警;从欲用头部碰撞警车,到暴力咬伤交警……
近日,勉县法院审结了一起刑事案件,被告人陆某因犯袭警罪、危险驾驶罪,最终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酒驾被查,陆某拒绝酒精检测
6月15日夜,陆某在朋友家喝酒后与妻子发生口角,驾车至定军山镇中心小学门口处,看见执行交警,欲掉转车头逃离,交警见状上前对车辆拦停、查缉。
交警用酒精快测棒对陆某进行酒精检测,陆某拒不配合,后交警改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陆某仍拒不配合。交警遂准备将其带至医院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测,陆某坐地拒不上车,并辱骂交警。
交警对陆某酒精检测
(交警执法记录仪画面)
妻子劝说,陆某离谱操作袭警
陆某之妻赶来,劝说其配合交警做酒精血液检测,陆某拒不听从。
而后陆某突然起身冲入绿化带欲用头部撞击电杆和树木,被交警制止,后欲用头碰撞巡逻警车,再次被交警制止。陆某又用拳头砸警车后备箱,交警在对其进行控制的过程中,陆某将交警小李右手咬伤,用手将交警小王腿部抓伤。交警在对陆某控制后,将其带往医院抽血做酒精血液检测。
经检验,陆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浓度为193.41mg/100ml,已超过80mg/100ml的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
经鉴定,交警小李右手人咬伤属轻微伤。
2022年6月28日,陆某被依法刑事拘留。
两罪并罚
获刑7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我现在非常的后悔,我认识到了自己的行为是错误的,是犯罪行为,我愿意承担一切法律后果……”案件审理过程中,陆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并对自己的冲动行为表示悔过。
勉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陆某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使用暴力袭击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构成袭警罪;其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陆某一人犯二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鉴于被告人陆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坦白,可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勉县法院遂依法判处被告人陆某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从“醉”走向“罪”,本案被告人陆某错上加错,为逃避处罚作出过激行为,最终难逃法律的制裁。(以上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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