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根据汉中市生态环境局消息,陕西汉中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因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55万元。
据介绍,在今年8月15日,市环境宣传教育信息中心通过“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与基础数据库系统”发现,陕西汉中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北区焦炉烟囱二氧化硫外排浓度数据异常,从8月11日7时至8月12日22时存在27个小时均值超标现象,8月11日、8月12日二氧化硫排放浓度日均值分别超过《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排放许可限值1.13倍和4.07倍。
8月16日,市生态环境局环境执法人员现场进行了核查,经调查8月11日18时左右,由于该公司焦炉烟气脱硫系统脱硫剂(小苏打)研磨电机皮带断裂,研磨电机无法正常运转,导致烟气脱硫系统异常,虽然通过采取限产等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但仍造成焦炉烟气二氧化硫超标排放。
由于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排污许可证是对排污单位进行生态环境监管的主要依据。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之规定。
市生态环境局于9月1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告知该公司有听证申请权和陈述申辩权。在法定期限内,该公司未提出听证申请,于9月29日提交陈述申辩材料,请求免于处罚。经研究,鉴于该公司及时整改环境违法问题,按照《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和《汉中市生态环境局减轻或从轻处罚事项清单》的规定,在原《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60万元的基础上,降低一档处理。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陕西汉中钢铁集团有限公司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5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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