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洋县作案20起,骗取老年人2万余元,丁某某被判刑

2022年7月12日上午9时,洋县人民法院在第一审判庭依法公开审理被告人丁某某诈骗罪一案,当庭宣判。以诈骗罪判处丁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犯罪所得赃款28500元,依法予以追缴,发还相关被害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相关单位工作人员、社区群众七十余人临案庭审。庭审中审判长对被告人当庭进行训诫,要求被告人丁某某彻底认罪、悔罪,认真改造,做一名遵纪守法的好公民。同时提醒参加旁听的干部群众,从案件中吸取教训,加大防范养老诈骗宣传力度,增强老年人防骗意识,杜绝养老诈骗案件的发生,共同守护好老年人的“钱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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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被告人丁某某自1997年至2015年期间,因犯盗窃罪、诈骗罪、招摇撞骗罪等,多次被法院判处徒刑以上刑罚。2021年9月25日被刑满释放后游手好闲、不思悔改,自2021年10月至2022年2月期间,意欲不劳而获而重操旧业,先后在洋县马畅镇、谢村镇、龙亭镇诈骗作案20起,骗取二十余名老年被害人财物共计28500元。

被告人丁某某在犯罪过程中,针对农村独居老年人防骗意识差,容易上当受骗,被发现后脱离现场容易,被抓风险小等特点,通过与老年被害人聊天掌握其及其子女信息后,冒充被害人熟人、子女亲属、朋友等,以自己急需现金,或为被害人及其子女办理结婚证、残疾证,建房手续、户口迁移、解决工作等为借口骗取老人钱财。以其20起诈骗犯罪当中2022年1月犯罪为例:1月11日,被告人丁某某窜至谢村镇秋苗村白某某家,谎称其在汉中市某某单位上班,以受白某某儿子委托,给白某某办残疾证为由,骗取白某某1300元现金;1月27日,被告人丁某某窜至洋县谢村镇东韩村张某某家,谎称自己是张某某儿子的朋友,在汉中市某某单位上班,以帮助张某某儿子办理相关手续为由,骗取张某某2000元现金。诈骗所得赃款均已被其日常开支及赌博挥霍,现无法予以退赔。案发后,丁某某被采取强制措施,洋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犯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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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认为洋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多次骗取二十名余名老年被害人财物价值285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被告人丁某某曾因盗窃、诈骗等犯罪被多次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其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又犯本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审理中自愿认罪,构成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但其因诈骗犯罪已被三次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满释放后仅一个月时间,又骗取多名农村独居老年人财物,且无法退赔被害人损失,情节恶劣,依法应从严掌握从宽幅度。遂作出如上判决。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法官寄语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希望被告人丁某某以本案为戒,痛定思痛,切实吸取教训,在以后的人生道路上遵纪守法,切莫为一己私利而触犯刑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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