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岁小孩千元购买游戏卡 家长要求退回部分费用

近日,城固柳林市管所接张先生投诉,张先生11岁的儿子张某(小学生),在家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自己零花钱多次向崔家山两文具店购买奥特曼游戏卡片,期间约消费共2000余元,请求监管部门介入处理,退回部分费用。

张先生认为小孩没有识别物品价值能力,表示店家销售如此大金额的游戏卡给其未成年儿子,存在迷惑小孩消费行为。文具店经营者则表示小张一月内多次购买游戏卡,每次消费几十、一百多元,在当前经济形势和家庭条件下也属正常,同时游戏卡本身质量合格,并且明码标价,销售时不存在虚假宣传诱骗购买行为,而小张所购买游戏卡片均已拆封使用,因此,商家拒绝了张先生第一次退货退款的要求。

了解情况后,柳林市管所工作人员组织双方进行了调解,向经营者解读了《民法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中的相关内容。根据《民法典》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调解中,考虑到杨某所购买的游戏卡片已使用,无法退货,而且张先生作为监护人对一个11周岁的小学生怀揣二千多元现金短时间内消费也存在一定的监护过失。对上述交易产生的争议解决应兼顾公平原则,因此,在柳林市管所工作人员耐心协调下,最终促成文具店同意退回孙女士现金460元。投诉双方均对本次纠纷最终得以圆满解决表示满意,也对执法人员的辛勤工作表示由衷感谢。

市场监管部门提醒家长,要加强对未成年人零花钱的日常管理,针对不同年龄段的孩子,要采取不同的方式,指导孩子学会合理支配和管理零花钱;提醒商家,在遇到可能是未成年人的消费者时,一定要慎重,可以主动核实,及时劝阻或要求家长陪同,切莫片面追求利益,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柳林市场监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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