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这起涉黑案件被被评为省高院十大审判执行案件!

汉中这起涉黑案件被被评为省高院十大审判执行案件!

2022年4月22日,陕西高院向社会发布2021年度陕西法院十大审判执行案件。

2021年,陕西法院积极应对诉讼案件激增态势和新冠疫情影响,凝心聚力、奋勇拼搏,忠实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责,审判执行质效持续向好,全年受理案件数首次突破百万件,达106.17万件,审执结96.43万件,同比分别上升37.83%31.77%,增幅均列全国第10位为陕西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为充分展示陕西法院审判执行工作成效,发挥典型案件引领示范作用,省法院组织开展了“2021年度陕西法院十大审判执行案件”评选活动。经过层层推荐、筛选和评审,确定了“陈凯等28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等10个案件为2021年度陕西法院十大审判执行案件。上述案件涵盖刑事、民商事和执行等领域,社会影响较大,公众关注度高,反映了过去一年陕西法院积极践行服务大局、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全力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六稳”“六保”、保障人民安居乐业、助力平安陕西法治陕西建设做出的努力和取得的成效。

汉中这起涉黑案件被被评为省高院十大审判执行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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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度陕西法院十大审判执行案件

汉中这起涉黑案件被被评为省高院十大审判执行案件!

陈凯等28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

【基本案情】

2004年以来,被告人陈凯通过开设赌场,牟取非法利益,逐步形成了以其为组织者、领导者,被告人秦旭红等8人为骨干成员,被告人彭忠军等6人为积极参加者,被告人付力军等13人为其他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长期从事开设赌场违法犯罪活动,并采取暴力、威胁及其他手段有组织的实施了聚众斗殴、寻衅滋事、开设赌场、非法买卖枪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非法拘禁等25起违法犯罪活动。组织成员还在组织之外实施了非法拘禁、寻衅滋事等共计21起犯罪活动。为树立非法权威、逞强争霸,该组织及其成员非法持有15支火药枪、4支气枪、288枚子弹,其中“格洛克”手枪2支。

【裁判结果】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经审理,以被告人陈凯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非法买卖枪支罪、非法拘禁罪、赌博罪等罪名,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他27名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分别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买卖枪支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强迫交易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非法拘禁罪、开设赌场罪、赌博罪等罪名,判处十五年一个月至二年三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29万元至1万元数额不等的罚金。一审宣判后,陈凯等18人提出上诉,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对陈凯的判决,其余除对个别罪名认定不当部分予以改判外,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以陈凯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长期从事赌博犯罪活动,并在2015年前后通过与境外赌场勾连,引入网络赌场,通过召集经商人员和公职人员参赌,敛取巨额经济利益,造成大量资金流向境外,严重影响了当地的经济发展、社会稳定。该犯罪组织为增强威慑力,持有大量枪支弹药,特别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后仍不收敛,严重威胁当地的社会安定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人民法院依法对以陈凯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从严从快惩处,充分彰显了常态化扫除黑恶势力犯罪,切实增强人民群众幸福感安全感的坚定决心。

一审: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2021)陕0722刑初15号

二审: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陕07刑终129号

2

西安普众实业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基本案情】

西安普众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众公司)设立于2002年,系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800万元,公司经营范围为房地产开发、销售、物业管理等。其开发建设的“鼎翰名苑”商品房项目于2011年6月开工,五证齐全。后因经营不善造成资不抵债,项目陷入停工状态。2017年9月,项目施工单位申请对普众公司进行破产重整。

【裁判结果】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受理后,查明普众公司开发的“鼎翰名苑”项目为合法开发项目,5栋主体工程和部分安装工程已完工,重整复工既可用未售房屋及二期项目收益弥补资不抵债问题,又可保障300余套已售房屋顺利交付,遂于2018年9月5日裁定对普众公司进行重整。同时与住建、市政等部门多次协商,指导破产管理人制定重整计划,促使项目有序复工、稳步推进。2021年2月2日,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并终止普众公司重整程序。8月28日,根据重整计划,通过破产强清平台以网络电子竞价方式公开处置该项目228套房屋,成交金额逾2.41亿元。

【典型意义】

该案为我省通过府院联动机制,在破产重整司法程序中化解项目烂尾风险的成功案例。在破产重整过程中,人民法院为使项目复工引入财务投资人解决建设资金问题,并将建设资金作为共益债务随时清偿,确保了资金安全和有序施工,为交付合格房屋、实现资产价值最大化、提高债权清偿率奠定了坚实基础。区委、区政府鼎力支持,多次组织相关部门解决破产和复工中的衍生问题,为重整程序的推进提供了坚实后盾。该案的重整,有效化解了项目烂尾风险可能带来的民生和社会稳定问题,充分彰显了重整的价值,为法律手段解决工程项目烂尾问题作出了有益的探索。

审: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2017)陕01111

3

鹤壁国龙物流有限公司诉西安西电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1年1月,鹤壁国龙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龙公司)与西安西电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西电公司)签订《购销合同》,约定国龙公司向西电公司购买两台电力变压器,单价749.5万元,共计1499万元,交货时间为2011年6月15日。2011年7月,西电公司向国龙公司发函称:产品交货期与国家重点工程可控电抗器交货期冲突,加之其公司生产能力的局限,造成案涉产品交货时间推迟。最终国龙公司确认实际交货时间为2011年10月16日,实际迟延履行123天。国龙公司提起本案诉讼,要求西电公司支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134.91万元。

【裁判结果】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西电公司延迟交货行为构成违约,判令西电公司支付国龙公司违约金134.91万元。宣判后,西电公司提起上诉。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西电公司申请再审,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审查予以驳回。

【典型意义】

“每个案件就是一个营商环境”。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是民商事审判的基本要求。该案西电公司隶属大型国有中央企业,国龙公司为河南省中小微民营企业。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中,严格依法裁判,司法公正的天平不因被告属于本地企业而有所倾斜,既保护小微企业的合法利益,又对国有企业平等参与市场竞争发挥警示教育和价值引导作用,彰显了坚持依法平等保护、全面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原则,是持续优化我省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典型案例。

一审: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20)陕0104民初414号

二审: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陕01民终9472号

再审审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陕民申1670号

4

吴某芬等人诉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系列案

【基本案情】

2020年10月16日,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制药公司)发布公告称收到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该决定书,制药公司存在相关年度报告有重大遗漏、未披露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等虚假和误导性陈述行为,故对制药公司给予警告和60万元罚款的处罚,同时对制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罚款。吴某芬等人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其基于对制药公司虚假陈述行为的信任投资股票,期间因此遭受的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和印花税损失依法应由制药公司赔偿。

【裁判结果】

该系列案的首案吴某芬一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制药公司重大关联交易未披露的行为构成证券虚假陈述,依法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投资人吴某芬在实施日到揭露日期间买入股票并持有至揭露日,存在投资差额损失,经委托中证法律服务中心采用专业方法计算吴某芬的股票买入均价和市场系统风险扣除比例,最终确认其应获得的赔偿金额为投资差额等损失25005.86元。一审宣判后,制药公司提起上诉。二审期间,制药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吴某芬案系多个投资者诉制药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系列案件的首例示范案件。该系列案专业性强,原告投资者众多,审理难度大。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突破传统审判模式,采用示范判决审理机制,即在处理群体性证券纠纷中,选取具有代表性的案件先行审理、先行判决,通过发挥示范判决案件的引领作用,妥善化解平行案件。在吴某芬案生效判决的引领下,促成后续平行案件中138件当庭和解、当庭给付、当庭撤诉,给付金额600余万元。该系列案件的审理,已经初步形成了可供复制推广的示范判决审理机制,为有效化解虚假陈述等证券类案件引发的群体性纠纷打下了良好的基础。陕西日报等多家媒体对该系列案审理进行了广泛报道。

一审: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陕01民初310

5

新疆雪山果园食品有限公司诉西安彩虹星球文化科技有限公司商业诋毁纠纷案

【基本案情】

西安彩虹星球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彩虹星球公司)制作并在其抖音平台账户上发布了名为《三招挑选优质列巴》的短视频,视频中对包括彩虹星球公司经营的“彩虹黑麦列巴”和新疆雪山果园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雪山果园公司)生产的“鹰嘴豆黑麦坚果列巴”“黑麦鹰嘴豆黑芝麻坚果列巴”在内的数款列巴产品进行比对测评。主播称雪山果园公司的列巴“颜色实际上是染出来的”“用的是普通黄油”,而自己的列巴则是“只有黑麦粉”“用的是安佳黄油,安佳黄油是最好的黄油”,其他列巴的核桃“化学药水去过皮”。彩虹星球公司抖音自营账号粉丝量较大,有一定影响力。雪山果园公司认为彩虹星球公司此举损害了其商业信誉与商品声誉,遂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彩虹星球公司立即删除其在抖音短视频平台发布的涉案视频,并在抖音平台和在全国范围发行的报刊上道歉,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0万元。

【裁判结果】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彩虹星球公司的行为构成商业诋毁,判决彩虹星球公司删除其抖音短视频平台账户中的涉案短视频,在抖音平台上发布道歉声明,赔偿雪山果园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8万元。宣判后,彩虹星球公司提起上诉,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彩虹星球公司以测评类短视频形式发布比较广告,应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其通过对比、贬损等方式对雪山果园公司产品进行了引人误解的描述,明显超出了对产品进行正常评论和介绍的合理限度,对消费者的选择意愿和购买决定产生误导。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近年来,短视频异军突起,以“短视频+带货”为核心的新型电商营销模式,已成长为数字经济背景下的新业态。一些市场主体违反商业道德和诚实信用原则,发布不实或误导性短视频,以对产品测评之名行营销之实,不仅误导消费者,伤害了用户信任,更严重损害竞争对手商誉,破坏了互联网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该案的审理,廓清了市场主体发布测评短视频的性质,明确了该类行为的法律边界,对规制短视频带货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营造公平竞争、有序发展的互联网市场经济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一审: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陕01知民初2309号

二审: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陕民终392号

6

黄家昌等17人跨国电信网络诈骗案

【基本案情】

2018年3月至2019年1月,被告人黄家昌、邱浪财、傅宗平等人,为逃避国内司法追查,多次组织国内人员偷越中缅边境到缅甸勐波,以网络赌博公司的名义,在当地组建组织严密的诈骗犯罪集团,运营名为“云鼎国际”“富达国际”等虚假网络赌博平台,并以参与赌博获利为诱饵实施诈骗。截至案发,共有330名被害人被骗,诈骗人民币共计1670余万元。

【裁判结果】

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经审理,以诈骗罪、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偷越边境罪判处被告人黄家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164.4万元;以诈骗罪、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偷越边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判处邱浪财等其他16名被告人十七年至二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153.5万元至4.2万元不等的罚金,对扣押在案的物品予以没收,冻结的涉案款项予以追缴后退赔被害人,不足部分令各被告人继续退赔。宣判后,未上诉抗诉。

【典型意义】

随着信息网络技术的发展,电信诈骗犯罪数量逐年上升,且呈现出手段多样性、行为隐蔽性、技术先进性等特征,严重危害社会安全稳定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该案是一起典型的犯罪分子在境外实施的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涉及诈骗、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等多个罪名,330名被害人遍布全国多个省市,被骗金额达1670余万元,社会影响范围广、危害后果严重。该案的依法裁判,有力震慑了违法犯罪分子,是人民法院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工作的重要指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生动体现。

一审: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2071刑初1

7

强小安受贿案

【基本案情】

2005年至2020年,被告人强小安在担任西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党组成员、副主任,西安市金融工作办公室副主任,西安国际港务区管委会常务副主任,党工委副书记、主任,西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党组书记、主任,西安市人民政府副市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单位和个人在工程承揽、项目建设、立项审批等方面谋取利益,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7666.97万元。

【裁判结果】

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强小安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40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审理过程中,强小安当庭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缴全部赃款,主动缴纳罚金。宣判后,未上诉抗诉。

【典型意义】

坚定不移将反腐败斗争进行到底,是党的鲜明宣示。被告人强小安在长达15年的时间内,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达7666.97万元,其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恶劣,依法应予严惩。同时被告人强小安主动投案,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缴全部赃款,主动缴纳罚金,体现了一定的认罪悔罪态度。人民法院在审理该案中,坚持贯彻“当宽则宽、当严则严”、罚当其罪、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严格依法审查认定,不枉不纵,确保判决公正。该案宣判后,被告人强小安表示认罪服判。该案的审理彰显了党和国家有腐必惩、有贪必肃的坚强决心。

审: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陕03刑初28

8

吉林九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精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嘉兴乾德精一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营业信托纠纷执行案

【基本案情】

吉林九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林九台银行)与深圳精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精一公司)、嘉兴乾德精一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乾德精一合伙企业)营业信托纠纷一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于2020年7月3日作出(2020)陕01民初156号民事判决,判决深圳精一公司偿还吉林九台银行借款本金、利息共326 097 500元及逾期利息,偿还吉林九台银行律师代理费98 000元,吉林九台银行对乾德精一合伙企业持有并出质的5226万股深圳亚联发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享有质押权,并对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质押股权的价款优先受偿。判决生效后,深圳精一公司、乾德精一合伙企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吉林九台银行遂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情况】

执行中,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冻结乾德精一合伙企业持有的深圳亚联发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5226万股首发后限售股股票。经委托评估,于2021年5月24日、25日对该5226万股限售股票在京东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公开拍卖。竞买人大连永利商务发展有限公司以4.05亿元的最高价竞得该5226万股股票,竞买款项已支付至法院账户。2021年6月2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共同书面申请,吉林九台银行放弃本案迟延履行部分的利息,申请执行人从拍卖款中受偿3.97亿元后,该案执行完毕。

【典型意义】

在司法实践中,围绕能否强制执行限售股票存在争议,尤其是限售股票的强制变价是较难处理的问题。该案在执行过程中,法院在认真研究深入理解法律、相关司法解释的基础上,厘清了认识,认为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的请求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对限售股票强制变价是司法权主导的强制交易,并通过网络司法拍卖成功处置了案涉限售股票,实现了限售股票的尽速变价,为人民法院执行限售股票提供了可供借鉴的成功经验,确保了生效法律文书得到履行,保障了申请执行人的胜诉权益。

执行: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陕01执恢162

9

陈浩等5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

【基本案情】

2018年10月至2020年6月,被告人陈浩利用其在某县住房保障中心工作便利,从商品房备案登记专用电脑上私自拷贝买房人备案个人信息,并向被告人曹刚、周阳出售,非法获利19300元;被告人张龙飞、曹刚、周阳、孙全均将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非法自用并出售给多家装饰公司。

【裁判结果】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经审理,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被告人陈浩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判处其他4名被告人十一个月有期徒刑至五个月拘役不等的刑罚,均适用缓刑,并处20000元至15000元不等的罚金,没收被告人陈浩等人退缴的违法所得,上缴国库;同时,判令被告人陈浩、张龙飞、周阳分别缴纳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赔偿金19300元、13500元、6900元,判令5名被告人在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宣判后,被告人陈浩等提出上诉,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随着数字经济对于信息的广泛收集和应用,非法采集和泄露公民个人信息的问题变得愈加严重,其中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获取倒卖公民个人信息社会影响尤其恶劣。加强对个人信息安全的保护,需“密织法律之网,强化法治之力”。该案中,人民法院依法对各被告人作出裁判,使犯罪分子得到应有的惩罚,有力打击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活动,切实维护了公民的个人信息和财产安全。

审: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2021)陕0326刑初76号

二审: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陕03刑终269号

10

王某某、陈某诉杨某某名誉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王某某、陈某夫妇二人与杨某某为同一小区业主,2021年,王某某在小区牵头成立业主委员会,杨某某因故对此表示不满。2021年5月6日,杨某某将未经核实的对王某某、陈某有明显侮辱诽谤性质的图片内容拍照并发送至该小区业主微信群。王某某、陈某提起诉讼,要求杨某某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裁判结果】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某牵头成立业委会是为了维护本小区业主的合法权益,若被告对此有不同看法,可当面提出或者通过其他合法渠道来解决,但其将带有侮辱、诽谤性质内容的文字图片在小区业主群散发,给二原告的名誉和精神上造成了伤害,故判决被告在小区的两个微信群及小区北门、西门显著位置向二原告书面赔礼道歉,道歉持续时间不得少于90日,并赔偿王某某、陈某精神损害抚慰金各5000元。宣判后,杨某某提出上诉,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该案是适用《民法典》中关于人格权保护相关规定,依法保护公民名誉权和人格尊严的典型案例。被告杨某某为迫使王某某放弃参加小区业委会的选举,采取了损害对方名誉的极端行为,给王某某和其妻陈某的声誉造成了恶劣影响,使其二人遭受了极大的精神伤害。该案判决充分彰显了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强化人文关怀,依法维护公民人格尊严的鲜明态度,为营造风清气正的社会环境提供了司法保障。

一审: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2021)陕0111民初8632号

二审: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陕01民终202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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