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一男子酒后骑共享单车致人死亡,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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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非机动车辆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内,因违反交通运输规章制度,发生重大事故,也可构成交通肇事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案情简介】

2021年8月11日23时许,被告人翟某某醉酒后驾驶青桔共享电动自行车违法载被害人方某某,在汉台区天汉大道沿机动车道由南向北行驶至天汉大道南段与汉宁路交叉十字南口处,未注意交通警示标识,违法从该处设置的车辆渠化分流的防撞桶间隙穿越,径直驶入该路段施工工地围挡打开一侧掉入工地深坑,致方某某死亡的交通事故。 经鉴定:方某某系钝性外力致颅脑及腹腔脏器严重损伤而死亡;送检的翟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30.93ml/100ml;事故前车速为21km/h。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在本次事故中翟某某负全部责任;方某某无责任。

【审判】

被告人翟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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