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留坝县村民李某某先后在淘宝网店购买射钉器1个、射钉器自动退壳配件1个、钉管外套2个、精密钢管2根、瞄准镜2个。在家中使用电焊等工具将精密钢管、钉管套、射钉器、瞄准镜进行组装,制造射钉枪一支,后李某某将枪支照片上传到QQ空间。
2019年李某某在乘坐火车安检时,民警对其手机和身份证进行检查,发现其QQ空间的枪支照片,后民警随李某某到其家中将该枪支查获。经汉中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疑似枪支为射钉枪改制的火药枪,以火药为发射动力,具有致伤力。李某某被留坝县人民检察院以非法制造枪支罪提起公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运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之规定,留坝县人民法院判决王某某犯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传缓刑二年六个月。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非法制造枪支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对“枪支”作了定义性规定,明确“本法所称枪支,是指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为有效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我国实行严格的枪支管控制度。正所谓“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此种情况下就有部分人通过线上线下购买零件、动手组装成射钉枪一类的工具,自以为神不知鬼不觉,且主观认为射钉枪并不是常识中的“枪”,但客观上其行为已经触犯法律。
近年来,留坝县枪支类犯罪时有发生。据统计,截止3月底县司法局在矫的30名社区矫正对象中有20名是因非法制造或非法买卖枪支被判刑,都是因为缺乏法律常识,违法犯罪而不自知。因此在生活中,广大群众要通过观看法治节目、阅读法律书籍、收听相关新闻等多种渠道提高自身法律常识,只有学法、知法才能守法、用法,切勿因认知有限而犯下无法挽回的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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