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判决,驳回城固县水利局上诉一起行政处罚案,认定该局对城固县一男子做出2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罚款明显不当”。
城固县水利局处罚一挖砂男子20万元
2020年9月,从深圳返回城固县创业的魏某在朋友的介绍下,承接了一地产项目的外墙粉刷工程。因工程需要,魏某便找到了专门做砂土生意的王某买一些砂子,城固县没有公开买卖砂石的场所,王某就决定深夜去河道里挖砂,当天夜里便被城固县水利局查获。
“2021年1月28日,城固县水利局给我出具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称要对我罚款20万元人民币,并没收违法所得1万元。所谓‘违法所得1万元’,指的是王某等人盗采的砂石方量大约估算价值1万元。事情发生后我积极主动配合有关部门调查,但城固县水利局作出的20万元罚款处罚金额巨大,我认为属于滥用自由裁量权。与其他同类型采砂案相比,城固县水利局对我的处罚明显偏重,处罚具有随意性。”魏某说。
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罚款明显不当
“对于这个事情我承认自己违法了,也愿意接受处罚。但是这个处罚是不是过重了?2021年3月,我将城固县水利局起诉到了城固县人民法院,诉由是我不服城固县水利局的行政处罚。9月23日,城固县人民法院判决城固县水利局败诉,罚款20万元明显不当,并撤销了城固县水利局对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城固县水利局重新作出行政行为。”魏某说。
城固县水利局不服城固县人民法院的行政判决,向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记者在魏某提供的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上看到,城固法院认为城固县水利局对魏某作出的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1万元无证据证明,未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处罚决定未依法经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处罚的法律依据不明,处罚决定书表述错误,处罚20万元明显不当。判决撤销了城固县水利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城固县水利局重新作出行政行为。在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上,汉中中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对一审判决中院予以确认,并依法判决驳回城固县水利局上诉,维持原判。
4月6日上午,记者在城固县水利局见到了该局副局长兼城固县江河管理站站长贾世文。针对魏某盗采河砂一案做出罚款20万元的依据,他没有正面回复,但承认向魏某下达处罚决定书的程序有问题,随后城固县水利局将再做统一的解释和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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