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市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驾乘低速电动车的通告

汉中市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 

关于全市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驾乘低速电动车的通告

(第2号)


  为净化道路通行环境,大力提升我市道路交通秩序,有效降低低速电动车(三、四轮、老年代步车、城市观光车等)(下同)引发各类交通事故的安全风险,深入践行“交通文明引领城市文明”,共创安全文明高效的道路交通环境,助力我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按照汉中市委市政府重点工作安排,现就全市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驾乘低速电动车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驾乘低速电动车,违反本通告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汉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关手开展低速电动车综合整治的通告(第1号)》有关事项进行处罚,并抄告相关纪检监察部门,必要时予以曝光。

  二、全市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不得使用低速电动车作为公务用车,凡已使用的,应当在5月1日前予以清理,不再使用,为市民树立榜样,带头遵守有关规定,推动交通文明引领城市文明工作,切实助力全市创建文明城市工作。

  三、上述单位应对本单位及所属工作人员购买、驾乘低速电动车情况进行摸排统计,并要求车辆所有人自行清理,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的宣传教育,做到不购买、不驾驶、不改装、不乘坐低速电动车。

  四、本通告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汉中市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

2022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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