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的一天,章某拿着自已的iphone6和vivo手机来到一家手机维修店,让店主徐某帮忙将ipone6手机内的信息导入vivo手机,同时商定以50元的价格将ipone6手机卖给徐某。章某离开后,徐某见ipone6背后贴着有开机密码的标签,遂登录该手机支付宝APP。因徐某欠有货款,便产生盗刷章某支付宝“花呗”资金的想法。
当日下午,徐某用ipone6手机支付宝“扫一扫”功能,扫描自己店铺的收款码,尝试将开机密码输入为支付密码成功后,从章某“花呗”里向徐某自己的支付宝账户分两次共计转账4000元。徐某将非法所得钱款一部分用于自己“花呗”还款,一部分支付货款。
2021年4月14日,被害人章某到勉县公安局报案,称自己支付宝“花呗”资金被盗。5月8日,徐某被带至公安局讯问,徐某如实交代了其盗窃章某支付宝账户资金的犯罪事实。徐某的家人向章某退赔了被盗“花呗”款4000元,并自愿赔偿章某“花呗”逾期费用1000元,取得了章某的谅解。
勉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资金4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可从轻处罚。当庭宣判:被告人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被告人徐某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法官提醒:移动支付广泛使用,极大方便人们日常生活,但在享受便利的同时,要妥善保管好自己钱、财、物,提高警惕意识,防止密码、验证码等外泄,给不法分子留下可乘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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