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全省统一安排,2022年1月1日起我市将苯达莫司汀、玛巴洛沙韦曲片等167种医保目录内药品纳入特殊药品管理范围;将雷替曲塞、碳酸镧、司维拉姆3种药品调出特殊药品管理范围;将注射用艾普拉唑钠等147种国家谈判药品按乙类药管理。
同时还调整了特殊药品支付政策:参保人员在住院、门诊和特殊药品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特殊药品费用,由医疗保险基金和参保人员共同承担。特殊药品费用不设起付线,按政策由个人先行支付30%后,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其中职工医保支付比例为80%,城乡居民医保支付比例为70%。特殊药品不再单设支付限额,统一计入年度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不得以门诊特殊疾病(慢性病)病种限额为由,降低患者医保待遇。对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后剩余的合规费用,参保城乡居民享受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待遇,参保职工可享受城镇职工大病救助或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
特殊药品继续实行“一审两定”(审核特殊药品使用资格、定医药机构和定责任医师),市内医疗机构、药店使用特殊药品实行网上直接结算。参保患者在市内指定特殊药品定点鉴定医疗机构医保部门办理备案申报相关手续,经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审定,办理备案手续后,即可享受特殊药品医保报销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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