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05月17日11时许,宋某某驾驶陕FSC**8号车由宁强县体育路向宁强县河街方向行驶,行至宁强县汉源镇老友咖啡店门前交叉路口时,与由临溪西路向宁强县北门方向行驶的王某某驾驶的陕FPG**0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刮,造成二轮摩托车驾驶人王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的道路交通事故。
成因分析
宋某某驾驶机动上道路行驶,行至没有交通信号灯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交叉路口,在进入路口前没有停车瞭望,没有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是造成本起事故的主要因素;王某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未佩戴安全头盔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上道路行驶,是造成本起事故的次要因素。
宋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二)项之规定,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 二)项之规定,应承担本次事故主要责任。
王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之规定,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 二)项之规定,应承担本次事故次要责任。
交警提示
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照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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