洋县首例袭警罪案件一审宣判——被告人因犯袭警罪被判处刑罚

男子王某在公安机关开展“一盔一带”安全守护行动过程中,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刑律被惩处。近日,洋县法院审理该起案件并宣判,以袭警罪判处王某拘役四个月。该案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自2021年3月1日施行以来,洋县辖区首例以袭警罪判处刑罚的案件。

案情回顾

2021年4月12日,被告人王某驾驶一辆踏板摩托车行至洋县城区和平路路段,被正在此处开展“一盔一带”安全守护行动的交警大队城区中队民警拦停。王某未按规定佩戴头盔又涉嫌无证驾驶,其在现场拒不配合民警执法,将辅警张某手持的执法记录仪打落在地,造成执法记录仪损坏。

后经民警吕某等人劝解,王某仍情绪激动且谩骂现场民警,谩骂中在执法人员何某面部打了一巴掌,后何某到洋县某医院检查,结果为:左侧颌面部钝挫伤。被告人王某因无证驾驶机动车,被洋县公安局给予罚款500元,拘留三日的行政处罚。案发后,王某被洋县公安局采取强制措施,洋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指控王某犯袭警罪。

洋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之行为构成袭警罪,洋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其所犯袭警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在审理中自愿认罪认罚,并向被侵害民警赔礼道歉,且取得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经鉴定,案发时被告人系部分刑事责任能力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遂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袭警罪正式成为独立罪名,并于2021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之规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惩治袭警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第1条规定,实施下列行为的,属于“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实施撕咬、踢打、抱摔、投掷等,对人民警察进行攻击的;实施打砸、毁坏、抢夺民警正在使用的警用车辆、警械等警用装备,对人民警察进行攻击的。

法官寄语

法律尊严不容挑战,民警执法权威不容亵渎,人民警察代表国家行使执法权,肩负维护社会稳定、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等重要职责。为切实维护法律的尊严权威,严惩袭警违法犯罪,有效保障人民警察执法安全,自袭警罪施行以来,洋县人民法院高度重视,认真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严惩袭警犯罪行为。同时希望广大群众理解、支持并积极配合民警执法执勤工作。对于任何辱警、袭警等违法犯罪行为,洋县人民法院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坚决依法予以打击,同时将加大“袭警罪”的普法宣传力度,运用网络、公众号等媒体平台广泛开展普法知识宣传,推动形成维护人民警察执法权威的社会共识,营造良好的执法环境。(文中人物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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