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一男子涉嫌故意杀人,被逮捕!

据宁强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宁强检刑诉〔2021〕35号显示:被告人周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3261984********,汉族,初识字,家住宁强县**街道办事处**村**组**号,农民。2016年4月20日因犯******罪被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9年5月31日减刑释放;2021年1月5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宁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8日被逮捕。

本案由宁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1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被告人周某某通过抖音认识被害人袁某某,后发展为情人关系,期间袁某某答应周某某离婚后与其结婚。2020年12月13日、14日宁强县**派出所、**街道办先后对双方感情纠纷进行了调解处理,达成了由袁某某夫妇赔偿周某某在双方交往期间的花费支出22000元,双方终止不正当交往的协议。同月14日16时许,周某某背弃调解协议的承诺,仍要求袁某某与其生活,携带购买的农药和菜刀在宁强县中医院门诊部一楼楼梯口找到袁某某,用菜刀架在袁某某颈部进行威胁,后又当着袁某某的面喝下事先准备好的农药假装中毒倒地,袁某某趁机离开,到门诊部三楼拨打110报警。

周某某见袁某某没有理睬自己,随即追至三楼,用左手勒住正在报警的袁某某颈部将其摔倒在地,右手拿出菜刀割袁某某左颈部,袁某某用双手进行阻挡,现场医护人员及时将周某某手中的菜刀夺下,同时周某某因农药发作当场昏迷,袁某某因失血休克,二人同时被送往救治。袁某某颈部及手部多处受伤。经鉴定,袁某某颈部损伤属轻伤二级、右手部损伤属轻微伤、左手部损伤属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未遂)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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