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在汉江支流禁捕区域非法捕捞水产品,在法院现场监督下,流放2万余尾鱼苗,修复生态环境。
2021年6月22日下午18时许,章某某从家中携带两副渔网(俗称:地笼),步行来到阜川镇高沟桥村一组东侧200米处漾家河处,进入漾家河内,将两副渔网沿着水流流向由南向北并排安放在水中。安放好后章某某返回家中。
2021年6月12日18时许,章某某携带一只白色塑料桶步行来到上述地点,进入漾家河内,将两张渔网先后收起,将渔网上捕获的河鱼全部收集至百色塑料桶内,带着两副渔网等刚刚上岸准备回家时,被民警现场查获,当场经清点章某某共计捕获河鱼15条、共计0.85千克。
2021年6月24日,经勉县农业农村局认定,意见为:章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案所涉的作案地点漾家河为汉江一级支流,属于禁捕区域。渔获物15条,经农业农村局专业技术人员现场认定渔获物种类为:鲶鱼(1条),黄颡鱼(5条),鲴鱼 (9条),属于常规鱼类,没有国家重点保护鱼类。
章某某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1年6月30日被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1年7月9日被依法逮捕,2021年8月13日取保候审,2021年8月18日该案件移送至勉县法院,章某某表示愿意承担因非法捕捞水产品致汉江支流水域生态环境损害的修复责任。
2021年11月18日上午9时30分,在勉县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农村农业局、村两委人员的监督、陪同下,章某某出发前往漾家河案发地,自费购买并流放2万余尾鱼苗,“以后再也不干违法的事情了”章某某表示。
勉县法院在环境资源案件审判过程中,秉持“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修复”的理念,积极采取恢复性司法举措,让被告人从环境资源的毁坏者变为生态环境的修复者,实现了惩罚违法犯罪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双赢,同时注重通过以案释法等方式扩大社会宣传,起到良好的警示教育效果。
章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将择期宣判。
本站转载内容均已标明出处,为分享传播之用,非商业用途。文章及图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