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1日,南郑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在黄官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了一起滥伐林木案。
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黄官镇人,78岁)为采伐木材出售盈利,办理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允许其采伐林木14立方米,但其雇请人员采伐50立方米,超许可采伐林木36立方米,售卖后获利1213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超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数量采伐林木36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国家林业资源管理制度,构成滥伐林木罪。鉴于被告人王某属老年人犯罪,构成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从宽处理。经法院判决,被告人王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作案工具油锯一台予以没收;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宣判后,被告人王某表示服判不上诉。
法官说法
林业资源是一项极其宝贵的资源,对改善人类生存环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采伐林木必须经过有关行政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然后根据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间、地点、数量、树种、方式进行采伐,不得超出采伐许可证允许的范围,否则,就会像本案被告人王某一样,虽然办理了林木采伐许可证,但因超出允许的数量范围,仍会受到刑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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