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西乡县人民法院对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张某某犯袭警罪一案进行了一审宣判,这是2021年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以来,该院判处的首例袭警罪案件。
审理查明
2021年5月27日8时许,汉台区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汉中某公司、张某某等人名下的涉案场地及房屋进行强制腾退。在执行中,法官要求张某某腾退非法占用多年的房屋,在对其进行劝说时,张某某将手中的水杯摔在地上,随即躺倒在地,执行法官便让法警将其带离,法警上前控制住张某某准备带离时,张某某极力反抗,将四名法警手部、胳膊不同程度咬伤和抓伤。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构成袭警罪。综合被告人张某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社会危害程度,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被告人表示服判不上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已于今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将“袭警罪”单独入刑,从立法层面肯定了人民警察的执法权威。法律尊严不容挑战,每一个公民都应当配合人民警察执法工作。被告人无视法律、任性妄为,袭警行为不仅侵犯了人民警察的人身安全,也阻碍了司法机关正常执法活动,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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