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南郑区发布通告

为防止火灾和人员伤亡事故,切实减少因燃放烟花爆竹造成的大气和噪声污染,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创造良好的生产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汉中市中心城区烟花爆竹禁止燃放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区政府决定在重点区域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1.国家机关、重要军事设施;

2.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大专院校;

3.博物馆和文物保护单位;

4.商场、旅馆、影剧院、网吧、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

5.车站、码头、机动车停车场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6.城市道路、过街天桥、地下通道以及其他地下空间;

7.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销售、使用场所及其外部安全距离以内(一般为200米);

8.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

9.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

10.西汉高速公路以北、宝巴高速公路以东所属南郑区域以内(涉及梁山镇、大河坎镇、胡家营镇、圣水镇相关村居社区)中所营街道办事处和汉山街道办事处城区以内。

二、在禁放区域任何单位和个人,任何时间均不能燃放烟花爆竹。

三、在禁放区域外,可以燃放的品种只限于个人燃放类的C级以下产品,所有A级B级烟花爆竹产品一律禁止燃放(正规烟花爆竹产品外包装标注A、B、C、D级)。

四、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和区域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属未成年人的,追究其监护人的责任,或责令所在学校给予批评教育。造成国家、集体、他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依法赔偿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向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虽经许可但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的,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城区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社区(村)要认真贯彻执行本通告,并负责教育单位干部职工、居民群众共同遵守本通告,服从有关部门监督管理。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劝阻、制止并向公安机关举报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举报电话110)。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妨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违者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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