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镇巴县农业农村局依法对镇巴县三元镇白果坝村村民孙某斌、孙某某及三元镇双河村村民黄某超、张某翠使用电鱼工具非法捕捞水产品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经查实,2021年8月3日夜间22时许,孙某斌、孙某某2人自带电鱼器和自制电鱼鱼竿等捕鱼工具,到三元镇红鱼河白果坝村段水域(小地名:手巴崖)处电鱼,黄某超、张某翠夫妇随行。他们在违法电鱼期间,黄某超被镇巴县三元派出所民警当场抓获,其余3人逃逸。当场收缴电鱼器及自制电鱼鱼竿2台(套)、渔获物红尾副鳅和土鱼共2.28千克。8月4日,涉案4人全部到案如实交代了非法捕捞事实。
2021年9月3日,镇巴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告知其享有陈诉申辩的权利,在规定的时间内,4名当事人未提出陈诉申辩。
由于当事人使用电鱼工具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鉴于当事人捕捞渔获物不足3千克,未在禁渔期、禁捕水域内非法捕鱼,且属初次违法,并积极配合执法工作,张贴了个人检讨,主动投放鱼苗1000余尾,对违法行为所造成的生态损害进行了补偿。该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可以减轻处罚。
2021年9月9日,镇巴县农业农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结合案情及本案当事人违法行为主次责任和《陕西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中对该违法行为较轻处罚的裁量标准,作出没收电鱼工具及处孙某斌、孙某某各1000元罚款,黄某超、张某翠各600元罚款的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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