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依法对一名在庭审中作虚假陈述、妨碍人民法院公正审理案件的当事人司法拘留十五日,彰显了法律的尊严。
案情回顾
刘某向张某借款40万元,出具借条后,刘某将李某购买的一套房产《商品房预售合同》等材料交给张某抵押(未登记),并谎称李某是其妻子且李某同意将房产抵押给张某,但李某并未在借条上签字。
借款到期后,张某催要无果诉至法院。开庭审理时李某未到庭,刘某仍作如前虚假陈述、提供虚假材料欺骗办案法官,法院根据在案证据作出判决由刘某、李某共同偿还张某借款本息。
判决生效后,执行时发现李某与刘某只是普通朋友,不是夫妻关系,李某不知情也未同意把房屋抵押给张某,房产预售合同等材料系李某委托刘某卖房交给刘某。法院遂依法再审并改判。
承办法官认为,刘某在原审庭审中当庭作虚假陈述,故意虚构自己与李某是夫妻关系、李某知道案涉借款并同意将其名下房产作为案涉借款抵押物的事实,妨碍人民法院公正审理案件,导致原审认定事实错误。经法定程序后,决定对刘某拘留十五日。
法官说法
诉讼当事人作为裁判结果的承担者,往往只陈述对自己有利的内容,有的甚至作虚假陈述,此种做法切不可取。我国法律对当事人作虚假陈述的法律后果及制裁措施有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项规定“诉讼参与人有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三款规定 “当事人故意作虚假陈述妨碍人民法院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本案中,刘某故意作虚假陈述妨碍人民法院审理,受到了相应的法律制裁。
法官提醒
诚实信用是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当事人在诉讼中应当诚实、善意行使自身权利,履行相应义务,如实陈述事实。
虚假陈述会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公正裁判、损害司法权威,对该种行为,人民法院会严厉惩戒。
提醒广大诉讼参与人引以为戒,切勿作虚假陈述混淆视听,否则,非但不能达到预期的“胜诉”目的,还可能面临罚款、拘留等处罚,甚至还会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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