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一起民事纠纷,裁判生效后却拒不履行法院判决确定的义务,并将法院查封的车辆私自开走。被执行人李某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了代价。近日,勉县法院判决李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获刑10个月。
李某因与汉中某工贸公司产生买卖合同纠纷被告上法庭,经法院审理,判决勉县某商贸公司、李某共同支付汉中某工贸公司天然气款260979.14元,并支付相应利息损失。判决生效后,商贸公司、李某均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汉中某工贸公司遂于今年2月向勉县法院申请执行,勉县法院于当日立案执行。3月26日,勉县法院执行局依法对登记在勉县某商贸公司名下,当时停放在勉县沔水湾停车场的轿车依法实施了查封措施。并送达了相关法律手续。
3月27日8时30分许,李某发现其轿车两侧车门及后备箱贴有勉县法院封条,车右前、后轮均被轮毂锁锁住。李某便将贴在车上的三张封条撕掉,用螺丝刀和钢锯强行插入轮毂锁孔内,将轮毂锁强行打开,并将轮毂锁丢弃在停车场内。随后,李某驾驶轿车离开停车场将车开往四川。经查,登记在勉县某商贸公司名下的轿车,系李某借用汤某身份证,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购买,利用汤某的银行卡偿还车辆按揭款,并由李某实际控制、使用。
勉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作为案件被执行人,对法院已生效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并对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封的财产进行转移,情节严重。被告人李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被告人李某当庭认罪,不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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