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你好,我要立一个案子,这是我的诉状,你看看。”一大早张某拿着诉状来到诉讼服务中心,当立案庭的工作人员拿到诉状一看,发现被告身份信息姓名一栏赫然写着“付女士”,住址、公民身份号码全无,仅有手机号码。
在立案工作人员的讯问下,原告张某解释道,他于2020年12月13日将自己经营的挖掘机运至勉县某镇交给被告这位付女士施工使用,双方口头约定挖掘机以月租的形式由付女士租用。后因工程量较少,双方商定按台班计算1850元/天,共使用7天,加上往返工地拖车费2000元,共计14950元。
挖掘机退场后,被告付女士通过微信在线转账向原告张某支付了11000元,并以微信余额不足为由承诺晚些时候再将剩余的3950元转给他。
截至原告张某提交诉状时,被告付女士仍未向张某支付所欠租赁费,原告张某仅有被告付女士的微信及手机号,也不知道这位付女士的住址,甚至连付女士的姓名都不知道。
如果仅以原告张某所提供的被告基本信息无法达到立案的条件,立案庭工作人员确定了通过原告张某提供的被告手机号可以联系到被告付女士本人后,迅速将案件通过人民法院调解平台立为诉前调解案件,并将案件分流至诉前调解室法官办理。
在为期两周的时间里,承办法官每天都给被告打电话,从最初被告的屡屡拒接,到最后愿意与法官沟通,承办法官也在电话里向被告释明法律相关规定,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劝被告及时向原告张某履行所欠的租赁费,终于被告付女士在电话里答应将所欠的租赁费转给原告。
得知这一消息后,原告张某连连对承办法官致谢:“谢谢法官,法院的诉前调解效率很高,为我们老百姓解了难题啊。”
近年来勉县人民法院积极响应“两个一站式”建设要求,充分运用人民法院调解平台,让与日俱增的纠纷尚未进入诉讼程序就得以化解,大量诉前调解成功案件自动履行,矛盾纠纷在基层得到有效化解,大大减轻了人民群众的诉累,充分缓和了社会矛盾冲突,有力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
法官寄语: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时刻注意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在与对方订立合同时应首先了解对方相关个人信息,为自己以后通过法律途径进行权利救济时提供方便。
本站转载内容均已标明出处,为分享传播之用,非商业用途。文章及图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