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一石料公司露天堆存危险废物,罚款10万元

案件名称

汉中顺合泰石料加工有限公司露天随意堆存危险废物(废机油桶),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进行贮存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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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1年3月11日,汉中市生态环境局汉台分局环境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在厂区西侧围墙边内露天堆存废机油桶30个,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进行贮存。

处理情况

2021年3月15日,汉中市生态环境局汉台分局对汉中顺合泰石料加工有限公司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废机油桶环境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立案号:陕F汉台环立〔2021〕8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2021年3月15日,汉中市生态环境局汉台分局向该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陕F汉台环责〔2021〕18号),责令该公司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

2021年4月16日,汉中市生态环境局汉台分局向该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F汉台环告﹝2021﹞17号),该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2021年5月26日,汉中市生态环境局汉台分局向该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陕F汉台环罚﹝2021﹞15号),处罚壹拾万元人民币,目前行政处罚已执行到位。

整改情况

2021年6月30日复查时,该公司已将废机油桶按按要求全部储存于危废暂存间内,并张贴了危险废物分类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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