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2人阻拦施工,发生争执造成故意伤害!

为了巩固乱村治理工作成果,推进扫黑除恶斗争长效机制建设, 洋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于2021年5月28日上午9时30分在洋县海莲村村民委员会公开宣判了被告人王某、邓某故意伤害罪一案。并在庭审现场,对群众进行了防范电信诈骗知识宣传,为群众提供法律咨询。辖区干部、群众及社区服刑人员200余人现场旁听了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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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邓某是洋县谢村镇海莲村七组村民,系危房改造户。2020年5月22日15时许,村上组织人员在对王某之兄王某杰进行危房改造期间,王某杰及其家人不遵照危房改造方案,阻拦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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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王某对村干部及施工人员进行谩骂,董某出言制止,与王某发生争吵,王某拿石头朝董某扑打,王某母亲邓某抱住董某左腿,使董某倒地无法躲避。二被告人共同致董某胸部多发肋骨骨折,构成轻伤一级。洋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后,董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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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邓某与被害人因琐事发生纠纷后不能正确、冷静处理,进而导致矛盾升级,被告人王某、邓某共同致被害人身体受伤评定为轻伤一级,二被告人之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一款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洋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二被告人所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

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王某用石头击打致伤被害人,系主犯。被告人邓某采用抱腿等行为,帮助王某致伤被害人,系从犯,比照主犯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曾因犯罪被判处刑罚,其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同时,被告人王某、邓某因其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物质损失,依法应予赔偿。

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有关规定,判决:被告人王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被告人邓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三个月;二被告人共同向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合计27671.1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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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村镇海莲村是洋县乱村整治的重点村,本次对被告人邓某、王某故意伤害一案的公开宣判,既是一次对犯罪分子的刑事审判,也给辖区群众及社区服刑人员上了一堂现实、生动、深刻的法制教育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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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寄语:该起案件是因社会矛盾未及时化解引发的犯罪的常见案件类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只要造成对方轻伤以上后果的,都要承担刑事责任。故遇事需冷静,切勿因一时冲动铸成大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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