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新时代推进普通高中育人方式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29号)和《陕西省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制度改革实施意见》(陕教规范〔2017〕9号)精神,为不断深化我市高中阶段招生制度改革,严格规范普通高中招生行为,努力提高普通高中教育质量,现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和全国、全省、全市教育大会精神,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严格执行普通高中招生入学政策,坚持公平公正和择优录取原则,依据学生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和学生填报志愿,实行招生计划管理、网上报名录取,促进高中阶段生源合理分流,努力让每个学生享有公平而有质量的高中教育。
二、招生计划
各县区教育体育局根据初中毕业生数量、职普比招生要求和普通高中学校布局、办学条件、办学规模、办学水平等因素,科学合理编制辖区内普通高中学校招生计划。市教育局对县区教育体育局编制上报的招生计划进行综合统筹,审核通过后下达各县区、普通高中学校严格执行。
省级示范高中和省级标准化高中不低于50%的招生计划定向分配到本县区各初中学校,并适当向农村初中、薄弱初中倾斜。艺术体育特长生纳入普通高中学校统一招生计划,招生人数不得超过学校招生计划总数的5%。普通高中学校起始年级班额控制在50人以内,同时加快消除现有大班额,为推进选课走班教学和新课程改革做好准备。
三、招生范围
我市行政区域内28所普通高中学校(汉中中学、汉台中学、汉台二中、汉台区铺镇中学、南郑中学、南郑区大河坎中学、南郑区高台中学、汉中市龙岗学校、城固县第一中学、城固县第二中学、陕飞一中、陕飞二中、洋县中学、洋县第二中学、四〇五学校、洋县实验学校、西乡县第一中学、西乡县第二中学、勉县武侯中学、勉县第二中学、勉县第四中学、汉中市仁德学校、宁强县天津高级中学、宁强县第二中学、略阳县天津高级中学、镇巴中学、留坝县中学、佛坪县中学)均具有招生资格。
汉中中学不超过30%招生计划(含50名面向各县区自主招生的“珍珠班”计划)可以面向汉台区以外县区招生,其余计划面向汉台区招生。留坝县中学40名足球特长生可以面向全市自主招生,招生名额列入学校招生总计划,招生方案、招生办法、录取结果需报市教育局备案审核。
民办学校不低于70%招生计划定向本校初中部招生,其余招生计划可以面向全市招生;对本校初中部毕业人数少于招生计划70%的,70%招生计划面向所在县区招生,其余招生计划可以面向全市招生。
其他普通高中学校招生计划全部面向本县区招生。
四、招生方式
全市所有普通高中学校按照市上下达的招生计划、规定的招生范围、确定的招生时间,在市教育局统一领导、市考试管理中心和各县区教育体育局具体指导下,通过“汉中市中考招生管理平台”进行网上招生录取工作。严禁以高额物质奖励、虚假宣传等不正当手段招揽生源、违规争抢生源、无计划招生、超计划招生和提前组织招生。
五、录取原则
1.录取依据。以学生当年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为基础,参考综合素质评价结果。招生录取计分科目为: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道德与法治、历史、体育与健康。按照计分科目成绩总和,由高分到低分录取。总分相同时,按照语文、数学、英语成绩排序录取。根据《陕西省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制度改革实施意见》有关规定,除国家规定的照顾政策外,其他地方性加分项目原则上一律取消。军人子女、公安子女、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子女按照国家和省上有关规定享受教育优待录取政策(附后)的,对应分值一并计入总成绩排序。
综合素质评价5个方面均达到C级以上(含C级),方具备普通高中录取资格;任意2个方面达到B级以上(含B级),方具备省级示范高中录取资格。
2.控制分数。各县区教育体育局根据市教育局下达的普通高中招生计划和市考试管理中心提供的学生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划定本县区普通高中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并报市教育局备案。县区教育体育局依据特长生招生计划和中考成绩,划定本县区普通高中艺体特长生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艺术特长生测试工作由县区教育体育局负责组织实施,体育特长生专业成绩采用中考体育考试成绩。
3.填报志愿。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公布后3日内,达到报考县区最低录取控制线的考生,可登陆“汉中市中考招生管理平台”按要求填报志愿。
全市录取志愿:除汉台区外,其余县区考生均可填报汉中中学;汉台区考生可在县区录取志愿填报汉中中学。全市各县区考生均可填报民办普通高中学校。
县区录取志愿:考生自主选择按学籍或按户籍填报一个县区内的1—4所普通高中。符合定向生报考条件的考生可以填报1个省级示范高中或省级标准化高中作为定向志愿。
达到所在县区艺体特长生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通过艺术特长生专业测试的考生、中考体育考试成绩达到体育专业合格线的考生,可填报具有特长生招生资格的普通高中,按照艺术测试成绩、体育专业成绩由高到低录取。
达到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因位次靠后未被录取的考生,可以在规定时限内进行1次网上征集志愿填报,每个考生限报1个征集志愿。未填报志愿的考生,不得录取。
4.录取批次。普通高中录取分两个批次,按照平行志愿,由高分到低分录取。
第一批次:全市录取。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公布、考生志愿填报结束后1日内,由市考试管理中心完成汉中中学、民办普通高中学校全市招生计划的录取。未被录取的考生不影响第二批次录取。
第二批次:县区录取。第一批次录取结束后2日内,由各县区教育体育局完成辖区内所有普通高中学校全部招生计划的录取(含定向、统招、特长生计划)。未完成的定向计划可以转为统招计划录取。
未完成以上招生计划的普通高中学校,可在第二批次录取结束、考生征集志愿填报后1日内,完成补录。已被录取的考生无法填报征集志愿和参加补录。
5.录取结果。市考试管理中心具体组织实施普通高中网上招生录取工作。录取结果经市普通高中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下发各县区教育体育局,由招生学校向学生本人发放录取通知书。录取结果作为新生入学和注册学籍的唯一依据。若考生未在规定时间到录取学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其他普通高中学校不得录取该生。
所有普通高中学校不得从外省、外市直接招生录取学生。在外省、外市就读的我市户籍学生,可回其户籍所在县区报名参加中考,与户籍学籍在我市的其他考生具备同等录取资格。在外省、外市参加中考,欲就读我市普通高中的学生,应先被参加中考地普通高中录取,并经我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通过后,方可跨省、跨市转学到我市同类同层次学校就读。
六、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汉中市普通高中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市教育局负责统筹协调、政策宣传和监督检查。市考试管理中心负责搭建网络平台、组织人员培训、开展业务指导,做好网上报名、志愿填报、录取审核等工作。市教研室负责做好全市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的相关工作。各县区教育体育局要高度重视,成立相应工作机构,加强组织领导,夯实工作责任,制定普通高中招生工作实施方案和体育艺术特长生招生办法,建立完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加大宣传力度,切实做好综合协调、组织实施等工作,确保招生各项工作平稳有序。
2.加强政策宣传。各县区教育体育局和普通高中学校要通过召开家长会、发放宣传资料、开通咨询电话、开展网络宣传等途径,广泛宣传招生录取相关政策,为考生和家长释疑解惑。各初中学校要切实做好政策宣传解读,辅导学生及家长熟悉招生政策,并组织实施好考生报名、填报志愿的指导和服务等工作,引导家长理性帮助孩子确定成长目标,避免盲目跟风。要加强舆论宣传引导,总结推广网上录取的先进典型和成功经验,确保招生录取公平、公开、公正。
3.加强学籍管理。严格执行“人籍一致,籍随人走”政策规定,加强普通高中新生学籍审核,确保招生计划、录取名单、学籍注册一致,严禁出现人籍分离、空挂学籍、学籍造假等现象。秋季开学后,各县区要组织对每一所普通高中新生入学情况进行随机检查,重点检查学校学籍注册与实际就读是否一致,严查空挂学籍、无本校学籍实际在校就读等现象,严查无计划、超计划招生和大班额等情况。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得为违规跨区域招收的学生和违规转学学生办理学籍转接手续。
4.加强执纪问责。各县区教育体育局、普通高中学校要严格执行招生入学规定。要畅通违规招生举报申诉受理渠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及时纠正和严肃查处各种违规违纪招生行为。对于发生违规招生、违规办学等行为的,根据违规情节程度,采取约谈、通报批评、限制申报评优树模、调减招生计划、停止招生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罚措施,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附:普通高中招生录取优待政策
根据《陕西省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制度改革实施意见》(陕教规范〔2017〕9号)有关规定,除国家规定的照顾政策外,其他地方性加分项目原则上一律取消。军人子女、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消防救援人员子女报考普通高中,按照下列规定给予优待:
一、军人子女
1.驻国家确定的三类(含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含二类)以上岛屿部队军人的子女,以及在飞行、潜艇、航天、涉核等高风险、高危害岗位工作的军人的子女,烈士子女,中考时按照考生所在县区普通高中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10%的标准,降低分数录取。
2.作战部队、驻国家确定的一类、二类艰苦边远地区和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三类岛屿部队军人的子女,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的子女,中考时按照考生所在县区普通高中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5%的标准,降低分数录取。
3.上述规定范围之外军人子女报考普通高中,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二、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
1. 公安烈士子女报考普通高中时在其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
2. 公安英模、因公牺牲和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民警子女报考普通高中时在其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
三、消防救援人员子女
1.烈士子女报考普通高中,按照考生所在县区普通高中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10%的标准,降低分数录取。
2.因公牺牲、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消防救援人员子女、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英雄模范(含转制前获得的相应奖励)子女、在职消防救援人员的子女报考普通高中,按照考生所在县区普通高中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5%的标准,降低分数录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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