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城区(含集镇)人行道车辆停放管理的
通 告
汉区政通字〔2021〕4号
为进一步加强汉台区城市市容环境整治,规范人行道机动车辆停放秩序,维护有序畅通的交通环境,提高城市文明形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陕西省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陕西省城市公共空间管理条例》及《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汉台区城区(含集镇)人行道交通安全环境实际,区政府决定加强汉台区城区(含集镇)人行道机动车辆停放管理,现就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人行道是指汉台区城区(含集镇)范围内城市道路两侧,以行人通行功能为主的道路。
二、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机动车在设有禁停标志、禁止标线路段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辆在规定区域或停车泊位线内应“入位、顺向、整齐、有序”停放。
三、凡在汉台区城区(含集镇)范围内人行道上未按规范停放的机动车辆,机动车驾驶人在现场的,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和九十三条之规定、《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给予相应处罚;对未按规范停车影响到其他车辆和行人正常通行的,依法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指定场所。
四、在人行道上未按规范停放的机动车,由区城市管理执法部门现场取证并贴发《违法停车告知单》,依法处理。
五、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在人行道上施划停车泊位或设置停车场。对未经批准施划停车泊位或占用城市人行道设置临时停车场的,由区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当场纠正或限期改正。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政府
2021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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