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0日下午,按照县局安排部署,洋县公安局桑溪治安办进村入户开展“全民反诈”宣传宣讲。
桑溪镇地处洋县东部山区,道路崎岖,居民多住在山麓附近,多数路段车辆难以通行,民警只得徒步前行。当行至桑溪镇某村田间小路时,民警发现一田地间种植有一百余株罂粟,民警随即开展调查。
经走访群众,民警得知该片罂粟为附近村民任某种植。民警立即到任某家找到其本人。通过当场询问,任某承认在自家田地种植罂粟的违法事实。随后,民警组织人员将罂粟现场铲除并销毁,并将任某带回治安办进行进一步核查。
经查,洋县桑溪镇某某村村民任某,小学文化,法律意识淡薄,无违法犯罪前科,为制作辣椒香料便私自在自家田地非法种植罂粟108株。经民警批评教育后,任某认错态度积极,当即表示以后坚决不再非法种植此类植物。
洋县公安局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对任某进行了行政处罚。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五十一条【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的,一律强制铲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一)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不满三千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
(二)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的;
(三)抗拒铲除的。
非法种植罂粟三千株以上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种植罂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三百五十二条【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七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种植罂粟不满五百株或者其他少量毒品原植物的;
(二)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少量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的;
(三)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少量罂粟壳的。
有前款第一项行为,在成熟前自行铲除的,不予处罚。
本站转载内容均已标明出处,为分享传播之用,非商业用途。文章及图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