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4男子寻衅滋事,还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日前,城固县人民检察院公开一份起诉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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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张某甲,男,1989年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城固县,住城固县。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7年12月7日被城固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二年;因非法拘禁,于2009年8月13日,被城固县公安局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五百元;后城固县人民法院撤销2007年12月7日所判缓刑,收监执行,2010年6月22日释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1月30日被城固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城固县公安局抓获,于2019年12月5日被城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9日被城固县公安局依法逮捕。2020年2月27日,发现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2020年4月22日,经汉中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2020年5月22日,经陕西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
被告人高某甲,男,1992年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城固县,住城固县。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城固县公安局抓获,于2019年12月13日被城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9日被城固县公安局依法逮捕。2020年2月27日,发现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2020年4月22日,经汉中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2020年5月22日,经陕西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2年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城固县,住城固县。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2年8月24日被城固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19日在被城固县公安局抓获,于2019年12月20日被城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9日被城固县公安局依法逮捕。2020年2月27日,发现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2020年4月22日,经汉中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2020年5月22日,经陕西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
被告人张某乙,男,1989年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城固县,住城固县。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2年8月24日被城固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2年12月12日被城固县公安局抓获,于2019年12月13日被城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9日被城固县公安局依法逮捕。2020年2月27日,发现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2020年4月22日,经汉中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2020年5月22日,经陕西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
本案由城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甲、张某乙、王某某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或值班律师以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20年8月22日第一次退回城固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城固县公安局于2020年9月2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第二次退回城固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城固县公安局于2020年11月22日以高某甲、张某乙、王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补查重报。被告人高某甲、张某甲、张某乙、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1、张某甲、高某甲、张某乙、王某某等人寻衅滋事犯罪事实
2012年城固县新世纪广场附近**号小区地块进行开发建设,由何某某承建。2012年6月13日,何某某与汉中华**公司(以下简称华**公司)签订商砼供应合同,后华**公司让洋县荣**公司(以下简称荣**公司)代其供应商砼。2012年8月2日,何某某又与汉中腾**公司(以下简称腾**公司)签订商砼供应合同。2012年8月25日下午,荣**公司业务员王某甲、时某某发现腾**公司的商砼车在给林源5号工地进行混凝土浇筑作业,二人便上前询问情况并电话汇报给荣**公司。荣**公司总经理武某某将情况告知陈某某(另案处理),让其帮助协调处理。陈某某纠集王某乙(另案处理)等人来到工地查看情况。在施工现场,陈某某要求腾**公司及工地工人停止施工,因现场作业人员不听从陈某某指挥,陈某某一怒之下让王某乙叫人。王某乙通过电话纠集被告人张某甲、王某某、张某乙、高某甲等人先后赶到工地。陈某某再次让工地混凝土浇筑作业停工未果,心生气愤,命令王某乙等人砸车。王某乙、张某甲、张某乙、高某甲、王某某等人随即用工地的石头、砖块随意打砸腾**公司两辆商砼车和一辆泵车前挡风玻璃,拔腾**公司商砼车、泵车车钥匙,将三辆车前挡风玻璃砸坏。在场司机、工人迫于陈某某等人威胁,被迫停止混凝土浇筑作业。城固县公安局三里桥派出所接到报警后,赶到现场处置,要求双方到派出所解决问题。陈某某和王某乙一起到派出所,让王某乙安排张某甲、王某某、张某乙、高某甲等人继续在工地附近观察,不准腾**公司施工。在派出所陈某某、王某乙与腾**公司领导协商,腾**公司被砸车玻璃的损失由陈某某一方赔偿,腾**公司将商砼车现有商砼供应结束后暂停供应,后陈某某、王某乙离开派出所。王某乙到**烧烤与张某甲、高某甲、王某某、张某乙等人聚餐。聚餐期间,王某乙得知腾**公司还在施工,安排张某甲带人到工地查看。张某甲、高某甲、王某某再次赶到工地,发现腾**公司的商砼车继续在浇筑车内剩余的混凝土。张某甲、高某甲、王某某上前阻拦,腾**公司张某丙拿手机给张某甲等人拍照,张某甲与高某甲、王某某上前抢夺手机,张某丙将手机交给员工张某丁,张某甲将张某丙踢了一脚,并扇张某丁两耳光,将张某丁眼镜打落在地,随后三人逃离现场返回酒桌继续喝酒。因张某甲等人再次到工地阻工并殴打腾**公司员工,导致现场聚集大量工人和围观群众,事态扩大,三里桥派出所民警再次到现场处置。经城固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损毁物品价值2500元。
2、高某甲等人寻衅滋事犯罪事实
2012年9月29日晚9时许,徐某某到城固县**行后院王某丙的儿子王某丁家中,向王某丙索要欠款时,与王某丙发生口角争执,并相互厮打。当晚10时许,李某某(另案处理)得知徐某某被王某丙打伤后,产生殴打王某丙替徐某某出气的想法。李某某纠集被告人高某甲和张某甲(已判刑)、张某戊(已判刑)、王某乙(已判刑)、高某乙(另案处理)到城固县第二人民医院住院部三楼外二科医生办公室门口,找到正在看伤的被害人王某丙和王某丁,对王某丙、王某丁以及在场的刘某某进行殴打。李某某在王某丙的背部连打两拳,高某乙、高某甲用拳头朝刘某某身上击打,张某甲用随身携带的折叠刀朝王某丁腿部连续捅戳,张某戊持木棒对王某丙进行击打,王某乙在王某丁身上连踢数下。经城固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丁双下肢多处锐器伤及右胫神经损伤均属轻伤,胸背部多处软组织挫伤属轻微伤;王某丙前额部头皮挫裂伤、头面部、左手部、胸腰部多处软组织挫伤及腰5椎轻度滑脱均属轻微伤。
3张某甲等人非法拘禁的犯罪事实
2008年12月,被害人王某戊向王某乙借款6000元用于赌博,后一直未偿还。2009年3月18日中午11时许,王某乙的朋友张某己开车在城固县城西村路上遇见王某戊后,将王某戊带至王某乙处。王某乙在城固县新世纪广场向王某戊索要赌债无果后,安排被告人张某甲和张某戊、李某甲三人押着王某戊找钱直至当日16时许,张某甲、张某戊、李某甲三人又将王某戊带至汉江河坝逼债。当晚天黑后,张某甲等一行回到城固县新世纪广场,张某戊因有事先离开。王某乙、张某甲、李某甲又将王某戊带至新世纪广场旁张某甲出租屋一楼的过道内继续逼迫王某戊还钱。王某戊无力偿还,王某乙安排李某甲从张某甲出租屋内取来钢管,王某乙朝王某戊头部、背部和腿部殴打,张某甲用脚踢王某戊,造成王某戊头皮裂伤,左肘关节软组织挫伤,左足第五跖骨骨折。当晚22时许,王某戊被迫写下12000元欠条后才离开现场。后王某戊到城固县医院治疗,王某乙支付了2000元的医疗费。经城固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钝性外力致王某戊左足第五跖骨骨折及头部损伤属轻微伤。
被告人张某甲、高某甲、张某乙、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高某甲、张某乙、王某某逞强耍横,任意砸毁他人财物,价值2500元,情节严重;被告人高某甲伙同多人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情节恶劣;被告人张某甲,为索要不受法律保护债务,非法拘禁他人10小时,并有殴打情节;被告人高某甲、张某乙、王某某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被告人张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高某甲、张某乙、王某某的刑事责任,以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张某甲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甲、张某甲、张某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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