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肖某某,男,1970年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原**公司会计,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西乡县。因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20年10月21日被西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27日经本院批准被西乡县公安局逮捕。
2020年10月21日,被告人肖某某主动到西乡县公安局投案。
被告人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利用其担任公司财务人员之便,挪用公司资金共计1610843.18元,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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