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别人的电动车未上锁,汉中一男子便产生盗窃,一月时间内先后作案盗窃多辆电动车,价值上万元,最终难逃法律的惩罚。
2020年7月3日凌晨,杨某某行至汉台区金江酒店对面时,发现被害人孙某停放在路边一辆灰色“爱玛”牌电动车未上地锁,便产生盗窃该电动车的念头。后被告人杨某某将该车推离现场自己使用。
2020年7月18日杨某某骑着盗窃来的爱玛电动车至汉台区经济开发区西翼安置区地下车库继续作案时,将该车遗留在作案现场,后被民警查获扣押,被盗车辆现已发还被害人。经鉴定, 被盗爱玛电动车的价值为人民币3864元。
2020年7月18日14时许,杨某某骑着7月3日盗窃所得的爱玛电动车来到兴汉新区西翼安置区地下车库,发现被害人胡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白色 “雅迪” 牌电动车未上地锁,便产生盗窃该电动车的念头。
后杨某某将该车推离车库,后将该车以200元的价格卖给路人。经鉴定,被盗雅迪牌电动车的价值为人民币2205元。
当天晚上(2020年7月18日)22时许,杨某某再次来到兴汉新区西翼安置区地下车库,发现被害人姜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银黑绿色“新日”牌电动车未上地锁,便产生盗窃该电动车的念头。
后杨某某将该车推离至无人处,用螺丝刀、刀片将电动车线接好后骑出车库,将车停放在小区西侧门面房前准备另寻时间转移,后该电动车不知所踪。经鉴定,被盗“新日”牌电动车的价值为人民币1694元。
2020年7月18日23时许,杨某某第三次进入兴汉新区西翼安置区地下车库,发现被害人高某某的红色“绿源”牌电动车未上地锁,便产生盗窃该电动车的念头。
后杨某某将该车推离至无人处,用螺丝刀、刀片将电动车线接好后骑出车库,将车停放在小区西侧门面房前准备另寻时间转移,后该电动车不知所踪。经鉴定,被盗“绿源”牌电动车的价值为人民币1450元。
2020年7月20日4时许,杨某某进入兴汉新区西翼安置区地下车库,用螺丝刀等工具采用接线的方式,将被害人赵某某的一辆黑色“全喜”牌电动车骑出地下车库后骑走。
后因电动车自动断电,无法继续骑行,杨某某随将该电动车推至西翼安置区东侧翠屏西路桥上铁皮护栏外隐藏,后该电动车不知所踪。经鉴定,被盗“全喜”牌电动车的价值为人民币1071 元。
综上,杨某某作案五次,盗窃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10284元。
汉台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二、由被告人杨某某向被害人胡某某退赔人民币2205元。
三、由被告人杨某某向被害人姜某某退赔人民币1694元。
四、由被告人杨某某向被害人高某某退赔人民币1450元。
五、由被告人杨某某向被害人赵某某退赔人民币1071元。
法官寄语:勿以恶小而为之,为贪取不义之财抱有侥幸心理从而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终会受到法律的制裁,悔之晚矣,留下人生的污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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