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陈某某,男,1974年出生,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原中共党员,1997年8月至2008年8月在原**中学任教;2008年9月至2012年8月在**中学任教;2012年9月至2013年1月在西乡*中任教;2013年2月至2013年8月任原西乡县**镇**初级中学校长;2013年9月至2017年8月任西乡县**镇**九年制学校校长;2017年9月至2018年8月任西乡*中党支部副书记;2018年9月至2020年7月任西乡*中党支部书记,2020年7月3日被西乡县纪委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同年7月14日被西乡县教育体育局机关委员会免去西乡*中党支部书记,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西乡县**镇**小学,住西乡县城**小区*号楼*单元*楼东。因涉嫌受贿罪,于2020年7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乡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受贿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在担任西乡县**九年制学校校长期间,自2013年秋季至2017年春季,每学期结束前在其办公室或者宿舍,收受学校食堂承包人查某某给的10000元现金,连续八个学期,共计8次收受80000元,均被其用于家庭日常开支。2020年3月20日被告人陈某某主动到西乡县监察委员会说明问题,并于4月2日将收受查某某的8万元上缴。
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身为国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利用担任校长管理学校事务的职务便利,多次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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