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关于治理公共租赁住房使用乱象有关事项的公告
广大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户、有关房地产中介机构及广大群众:
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面向符合规定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现就治理公共租赁住房使用乱象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0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等规定对公共租赁住房住户使用行为要求如下:
1.公共租赁住房不得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不得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不得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不得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不得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
承租人有上述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拒不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承租人累计6个月以上拖欠租金的,应当腾退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拒不腾退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3.承租人有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行为的、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按市场价格补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的租金,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承租人有上述行为的,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02、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等规定对房产中介行为要求如下:
1.《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第三十七条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不得提供保障房出租、转租、出售等经纪业务。一经查实有上述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房地产经纪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2.《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第三十七条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一经查实有上述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房地产经济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3万元罚款。
0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保障对象违规转售转租公共租赁住房签订的合同,属无效合同,不受法律保护。广大群众切勿轻信谣言违规转售、转租公共租赁住房,以免个人经济财产受损失。
欢迎社会各界对违规转售、转租、转借公共租赁住房的行为监督举报。
举报电话:0916-2530982?2696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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