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28日、29日,安康铁路运输法院在汉中市宁强县、勉县两地,公开宣判了刘金元、郑德海等23人涉嫌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
刘金元等23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至四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至55000元,追缴赃款50000元。至此,该起涉铁路物资大型团伙盗窃案件成功审结。
法院审理查明,2019年11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刘金元、郑德海等纠集多人,在西安局铁路集团辖区阳安铁路下行线小寨车站至青羊驿车站区间蒋家湾大桥与卢家沟大桥间铁路线路上、阳安铁路下行线青羊驿车站至宁强车站区间青羊驿车站西头、阳安线上行等多处地点,采取氧焊切割的方式先将铁路线两侧放置的整根钢轨,切割搬运至运输车辆上,后由货车司机拉至郑德海、陆钧等开设的废品收购站予以销赃,前后作案13次,共计盗窃铁路钢轨、配件等器材88.87吨,总计价值人民币197893.95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金元、郑德海等19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伙同他人多次交叉作案,盗窃铁路钢轨及钢轨扣件等铁路器材,其行为侵犯了国有财产所有权,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饶晓军、胡光勤明知是盗窃所得赃物而予以运输、转移,被告人金宝平、陆钧明知被盗铁路器材是犯罪所得仍予以收购,其行为妨害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综合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自首、坦白情节及其认罪悔罪表现,充分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审判政策,依法对该团伙主犯刘金元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5000元;对主犯郑德海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5000元。对其他21名被告人,依法宣告缓刑,并处相应数额的罚金,23名被告人均当场表示服判不上诉,且纷纷积极筹措款项履行刑罚。
这是该院继去年审理的李太金等47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诈骗罪一案后又一起大型团伙犯罪。
由于涉案人数众多,且分散宁强、勉县两地,为确保这一案件顺利审理并宣判,院党组高度重视,充分利用前期积累的大案要案审理经验,从案件审理、安全保障、后勤保障、舆情维稳等方面进行周密预案,各专业小组分工合作,密切配合,每一个环节都做到了有序衔接,稳步推进。审理和宣判期间,还得到了宁强县、勉县法院的大力支持配合,使得这一23人大型团伙盗窃案件顺利审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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