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1月5日1时许,秦某驾驶陕F6***6号重型自卸货车沿城石路由南向北行驶,行至后湾村路段与行人王某荣发生碰撞。致王某荣当场死亡,陕F6***6号重型自卸货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发生。
事发后秦某驾车离开现场。秦某驾驶陕F6***6号重型自卸货车未确保安全且事发后驶离现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第七十条之规定。经现场勘查,会议研究,责任认定如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一款一项之规定,秦某应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荣无事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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