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4日,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刘明才担任审判长组成七人合议庭,依法公开审理了原告中华环保联合会与被告延川县某石油货运车队、高某某、白某环境污染责任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法院依法委托的环保专家证人、鉴定人出庭接受询问。
部分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临案听审,受污染事件影响的汉中、广元两地环保行政部门领导,陕西理工学院2019级法学研究生旁听庭审。
庭审查明,2016年3月22日20时许,被告高某某驾驶陕J35326(陕J0637挂)油罐车在108国道由陕西省开往四川省广元市方向时,在宁强县汉源街道办事处何家坟村侧翻,导致罐体受损,最终导致约20吨柴油外泄(罐车满载28吨,事发后剩余8吨),沿山坡、公路、排水沟流入潜溪河,并影响到嘉陵江水质。
事故发生后,四川省广元市和朝天区政府,以及汉中市及宁强县政府立即启动环境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大量人力物力开展应急处置。
两地分别采取在潜溪河下游开挖围堰拦截,放置吸油草、棉被、吸油毡、吸油垫等油污吸附物资对污染物进行吸附,然后回收并处置含油废水、吸油废弃物等措施最大限度减少泄漏柴油造成的环境污染。同时设置了数十个水质监测取样点位,对河流水质进行动态监测。事发之后被污染水流中的石油类浓度持续超标,至2016年3月28日两地监测点监测分析结果显示,事故下游水流中石油类浓度稳定达标,两地政府分别于3月28日解除应急状态。
本次事件两地政府污染控制费用4554974.3元,经专家估算,本次事故对潜溪河河道水体生态环境损害费估算基值为97.51万元-106.37万元,土壤污染修复费用113.18-218.18万元,潜溪河生态功能损失费为19.50万元-31.91万元,土壤植被生态服务功能损失费为2.50万元-17.37万元。原告中华环保联合会向本案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延川县某石油货运车队赔偿因消除危险产生的费用4554974.3元,对因本次事故所造成的潜溪河、嘉陵江流域生态环境恢复原状及承担鉴定评估费、律师费等损失,要求车辆驾驶人高某某对上述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案经汉中中院合议庭评议后,将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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