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西乡县人民法院在依法审理原告李某某等人、汉中市汽车运输总公司与被告周某甲、岳某、周某乙、人保财险蒙阴支公司、人保财险临沂分公司、永安保险临西支公司、永安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时,对庭审中作虚假事实陈述、妨害诉讼秩序的被告岳某罚款1万元,对西乡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王某某当庭予以训诫。
案情简介
合议庭在审理前述案件时,发现被告岳某、被告周某乙的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当庭陈述的肇事车辆的购车、贷款及车辆经营情况,与二人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庭审过程中陈述的相关事实截然相反、自相矛盾。经调查,被告岳某承认第一次庭审时说谎。
法律工作者王某某系周某乙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但其在办理委托事项过程中,接受与周某乙存在利害冲突的岳某给付的费用,在两次庭审前后均未向周某乙认真核实案件事实情况,按照岳某的陈述当庭陈述事实、发表意见,置周某乙的合法权益于危险状态。
二人的行为对案件事实、责任认定和法律适用具有重大不利影响,妨害了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损害了法律的尊严。
处理结果
最终,合议庭根据二人的行为、情节及后果,依法作出前述处罚决定。同时,向县司法局发出司法建议书,建议对王某某违规的执业行为作出行业处理,并对县域法律工作者和执业律师的执业行为加强教育、监督和管理。
民事诉讼中,诉讼参与人不诚信的诉讼行为,严重妨碍人民法院依法查明案件事实,严重影响审判工作的正常秩序,侵害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和公信。
西乡法院认真执行民法和民事诉讼法的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案当事人和法律工作者的虚假事实陈述、违规诉讼行为依法予以制裁,有力维护了民事诉讼的良好秩序,营造了诚实守信的司法环境,助力倡导诚实信用的良好社会风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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