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驾驶电动三轮车撞倒路人后逃逸致其死亡,被判刑一年!

2019年1月17日17时19分许,王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沿汉台区某路段由南向北骑行至某校门口以北50米处,与由东向西横过道路的行人张某某发生碰撞,致被害人张某某受伤,后张某某经汉中市中心医院救治无效于当日死亡。

事故发生后,王某某骑电动三轮车逃离现场,被群众于某路口截停抓获。汉中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鉴定:张某某系钝性外力致颅脑严重损伤而死亡。

2019年5月21日汉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一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张某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后王某某向被害人家属赔偿医疗费、丧葬费合计5万元,未与被害人家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被害人家属实际领取赔偿款4.8万元。

在审理过程中,张某某之子陈某以王某某的犯罪行为给其造成物质损失为由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人王某某赔偿因其犯罪行为造成的死亡前抢救费13000余元(已支付)、丧葬费37496.5元(已付35000元)、死亡赔偿金400086.17元、精神抚慰金20000元,以上共计人民币402086.17元。

因本起交通事故为主次责任,故请求王某某承担交强险11万元,剩余赔偿款项的90%为262877.55元,共计372877.55元。

汉台区人民法院认为,王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被害人张某某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

为维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非法侵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二、由被告人王某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各项损失共计331114.37元(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付清)。

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寄语:金玉有值,生命无价,遵守交法,平安一生。出行应小心谨慎,安全才是离家最近的路。这样既保护了自己,又保护了千万个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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