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勉县人民检察院公开一份起诉书。
被告人陈某甲,女,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325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勉县,家住陕西省勉县**街道办事处**社区**组**号。
该陈于2020年8月18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汉中市汉台区看守所。
本案由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以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7日7时30分许,被告人陈某甲的公爹赵某某以邻居张某某家修房排水沟占用了其家地界为由,躺在张某某家修房施工的钢筋上阻挡房屋施工,双方发生争执后,张某某随即拨打110报警请求公安机关处置。
当日7时48分,勉县公安局贾旗路派出所接到勉县公安局指挥中心110报警服务台指令后,即派民警高某某带领辅警罗某某、陈某乙、宁某某一起赶往现场进行处置。
高某某等四人着警服、驾驶警用车辆到达勉县**街道办**社区**组张某某家建房现场后,通过了解情况,民警高某某告知当事人双方宅基地边界纠纷问题可由**社区进行调解协商处理,并劝解赵某某不要躺在张某某家门口钢筋堆上影响他人正常施工。在高某某拉劝赵某某站起来时,被告人陈某甲突然冲到民警高某某的面前用手拨开高某某的手,不准民警拉扶赵某某,并用手抱住民警高某某的腿,高某某用手拉开抱住自己的陈某甲时,陈某甲将高某某的右手中指、环指咬破,在拉扯过程中还将高某某右小腿膝关节内侧咬伤,在场的另外三名警察上前制止,并和高某某一起准备将陈某甲带离现场,陈某甲情绪激动并乱抓乱踢,将罗某某头部踢中,将罗某某后颈部和左手手腕抓伤,将罗某某警服左肩肩章、纽扣均扯落;将陈某乙右手大臂抓伤。
辅警宁某某给勉县公安局贾旗路派出所拨打增援电话,在增援民警到达后将被告人陈某甲带回勉县公安局贾旗路派出所接受调查,勉县公安局贾旗路派出所于当日将该案移交勉县公安局阜川派出所,勉县公安局阜川派出所于2020年8月18日以陈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立案侦查。
经勉县医院诊断:高某某多处软组织挫裂伤;罗某某脑震荡、头颈部软组织挫擦伤;陈某乙右上臂软组织挫擦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辨认笔录等,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使用暴力的方法阻碍正在依法执行公务中的人民警察,致一名正式民警、两名辅警受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陈某甲于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对受伤民警进行民事赔偿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陈某甲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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