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土地存钓鱼执法?洋县自然资源局:与事实不符

近日,洋县杨先生向华商—二三里反映称,因他家木材厂使用土地问题,洋县自然资源局为其办理临时用地手续有误导性,因无法办理长期土地使用手续,导致投资打水漂。12月3日,洋县自然资源局回应,该木材厂属于违法占地,已责令退还非法占地,当事人反映的钓鱼执法与事实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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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映问题:

国土部门办理土地手续有误导性

杨先生介绍,2009年,他父亲杨某华(已故)与洋州街道办东咀村8组签订土地使用合同,利用该组闲置的一块土地经营木材厂(洋县志华木业),洋县自然资源局(原国土资源局)发现其未经审批违规用地,遂下发处罚通知责令其补办手续,2012年,洋县自然资源局下发临时用地批复,期限为1年。

拿到临时用地批复的杨某华开始投资扩建,先后投入300多万元,而2013年5月,临时用地到期,杨某华再去找洋县自然资源局续办手续,后者告知志华木业,土地已划给一江两岸工程了,不能续办。

“2009年,我们与东咀村签了20年的土地合同后,正在木材厂筹建期间,2010年,原洋县国土局就给我们下发了行政处罚书,要求补办手续,随后我们便去洋县原国土资源局申请办理长期的土地使用手续,国土局的人表示办理长期的土地使用手续比较麻烦,就给办理的临时用地手续,一年期限到期后再去续办。”杨先生说。

杨先生说,正是自然资源局表示能够办理临时用地手续,所以他们才大规模投资,但他们被拖延至2012年才拿到临时用地手续,而土地刚使用一年时间,2013年去办理时却被告知土地划作他用,无法办理。“洋县自然资源局存在钓鱼执法,要办不了连临时的手续都不要给办,办了临时手续还说能够续办,最终导致自家企业损失很大,而且还被多次处罚罚款,我们做企业的感觉无处说理。”

自然资源局:

属于违法占用集体土地已责令退还

12月3日,洋县自然资源局对此作出情况说明。回复中说,2009年9月,洋县洋州镇(现洋州街道办)八组,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本组集体土地(原洋县织布厂以西)5亩修建木材加工厂(组集体企业)。2010年1月5日,洋县国土资源局对该违法占地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并于当年2月24日向东咀村八组下发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东咀村八组未经批准非法占用集体土地修建木材加工厂之行为处以2000元罚款;责令其依法按规定办理用地手续。

2010年4月7日,洋州镇东咀村八组木材加工厂缴纳了罚款,案件予以结案。2012年5月9日,洋县国土资源局下发《关于东咀村委会修建临时储木厂用地的批复》给洋州镇东咀村委会,批准面积10.04亩,临时用地期限为一年至2013年5月。

2010年4月30日,洋县志华木业有限公司(法人,杨某华)成立后,原东咀村八组木材加工厂由志华木业单独经营管理, 2013年6月,洋县国土资源局下发的临时用地批复到期,志华木业未取得用地批准手续,继续使用该处土地,直至2013年12月规模不断扩大。

2013年6月至12月期间,洋县国土资源局多次向志华木业下发《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于2014年11月19日做出行政处罚。限志华木业15日内自行拆除非法占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原貌后交东咀八组;对志华木业非法占地行为处以54000元罚款。目前,罚款已缴纳,但对违法占地上建筑物一直未自行拆除。

2017年,洋县人民检察院将洋县志华木业有限公司非法占地案作为公益诉讼案件,把洋县国土资源局诉讼至法院。2017年9月15日,洋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洋县国土资源局对志华木业非法占地未依法全面履行土地监管职责的行为违法;洋县国土资源局依法全面履行监管职责,对志华木业非法占地行为依法做出处理,确保土地资源不受破坏。

为履行公益诉讼判决,洋县自然资源局于2019年12月重新立案,鉴于该公司占地于2016年已调整规划为国有建设用地,同时结合行政处罚“一事不二罚”原则。2020年6月30日,洋县自然资源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洋县志华木业有限公司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13734.92平方米,没收其非法占用13734.92平方米土地上建筑物及其他设施,交由洋州街道办依法处置。

洋县自然资源局在回复中表示,该局对志华木业违法用地行为的查处是依法履职、依法行政的执法行为,同时也是落实公益诉讼案件及洋县人民法院的裁定内容,当事人反映的“钓鱼执法”问题与事实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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