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5月,被告人陈某某为生产香菇菌种,搬至留侯镇营盘村原乡政府院内居住,在打扫院内土墙房阁楼时发现了1支火药枪,便将枪支存放到自己居住的卧室内。2018年8月29日,公安机关在协助留坝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陈某某占用集体用房时发现该枪支并予以扣押。经陕西省汉中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所查获枪支为自制火药枪,以火药为发射动力,具有致伤力。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枪支管理法规,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的非军用枪支一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在公诉机关审查期间,自愿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公诉机关与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宣告缓刑,通过社区调查评估,被告人在其居住社区经常与左邻右舍发生矛盾,群众反响不好,综合被告人的自首情节、悔罪态度,依法对其减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此次刑事巡回审判,不仅有力的打击了涉枪犯罪,更通过以案释法,提高了广大人民群众对非法持有枪支的社会危害性的了解和防范意识,达到了集中宣传和打击震慑的目的,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该案承办法官表示:本案系该院2020年以来的审理的第7起涉枪案件。近年来,涉枪案件频发,非法持有枪支危害大,给社会治安治理带来严重威胁,希望广大群众积极主动上缴枪支,也鼓励知情者积极向公安机关提供线索,以便迅速收缴非法枪支,维护和保障社会和谐稳定。
法官提醒:我国是严格管控枪支的国家。我国枪支管理法明确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非法持有、制造、运输、出租、出借枪支,违反规定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根据法律对枪支作出的明确规定,凡以火药或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制式枪支、非制式枪支、猎枪、火药枪、气枪都要属于枪支的范畴。根据刑法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存储持有枪支弹药,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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