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公司注销,甲公司能否要回欠款?

“感谢法官为企业保驾护航,欠了七八年的钱终于要回来了!”案件当事人感激地对汉台区人民法院办案法官胡喆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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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送锦旗

原来,甲公司在2012年曾为乙公司供应了价值近三万元酒水,当时乙公司未现场结账。甲公司索要货款时才得知,乙公司已被注销,经营人亦更换联系方式。甲公司索要货款无门。无奈之下,甲公司将乙公司起诉到法院。

 承办法官胡喆接到案件后,通过认真翻阅案卷,将案件关键点锁定在乙公司经营人身上。法庭在多方联系下,才辗转将已注销的乙公司经营人李某通知到庭。经营人李某以诉讼时效已过和债务早已清偿为由提出抗辩,但未提交清偿相关证据。办案法官综合分析全案证据,依法对被告抗辩不予认定,判决由原公司经营人李某向甲公司支付拖欠货款三万元。案件宣判后,承办法官及时找到李某释法析理,最终说服其按照判决内容支付了案涉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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