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固女子电动车装遮阳雨棚被查,索要伞未果打伤交警

近日,城固县人民检察院公开一份起诉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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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固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城检一部刑诉〔2020〕88号

被告人杨某某,女,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322196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城固县,住城固县**川镇**村**组。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9月8日被城固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城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7日上午,城固县公安局民警段某某带领辅警张某某、孟某某、秦某某在城固县城民主路与西环二路十字路口,依法对电动车违规加装遮阳伞进行现场拆除工作。当日9时许,被告人杨某某驾驶一辆安装有遮阳雨棚的电动车,沿民主路由西向东途经西环二路与民主路十字农业银行门口时,被在此处执行公务的民警段某某等发现并拦下。张某某、孟某某按照交通安全法等相关规定,向其告知了加装遮阳雨棚的违法性,并依法对其安装的遮阳雨棚进行了拆除和收缴。杨某某向交警索要被拆除的遮阳雨棚未果,又叫来其外甥女郭某某一起向交警索要遮阳雨棚,执法民警释法说理但其不予理会,执意要拿回被收缴的遮阳雨棚,被张某某阻止。

在场的民警段某某对杨某某进行劝阻时,被杨某某辱骂,段瑞口头警告其不准骂人,杨某某便左手撕扯段某某的反光背心,用右手中的黑色手包朝段某某头部连续击打几下,被其他警察拉开,之后杨某某又将段某某的腿抱住,长约4分钟,后被警察劝解后才松手。经城固县医院诊断,民警段某某头部软组织损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并具有关联性,能够证明本案事实,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采用辱骂、殴打等暴力方式,阻碍人民警察执行公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来源:12309中国检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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