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意见》,根据《意见》,我省将完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规范政府投资行为,严禁实施“挖湖造景”“移石造景”“过度亮化”等政绩工程、形象工程。
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意见为全面贯彻《政府投资条例》和《陕西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完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规范政府投资行为,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提出以下工作意见。
一、确保项目科学决策
(一)各地各部门要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需要,对属于“三重一大”范围的政府投资项目严格实行集体决策,按照规定程序通过会议方式研究确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对未纳入“三重一大”范围的项目,也要规范决策程序。
(二)各地要合理划定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层级,一定规模以上项目需报同级政府审核、重大项目需由同级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审定,再履行投资审批程序。
(三)各地各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研究确定项目时要充分考虑经济社会发展现状和财力水平,严格遵守相关政策法规,坚持量力而行、尽力而为,严禁实施“挖湖造景”、“移石造景”、“过度亮化”等政绩工程、形象工程。
(四)各地要统筹安排、科学编制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对接地方财政承受能力,每年年底前后提请同级政府审定。
二、规范项目审批程序
(五)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依次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对相关规划明确、建设内容单一、投资规模较小等项目,可按有关规定简化审批程序;不得以领导批示、会议纪要、投资计划等代替项目审批。除涉密项目外,政府投资项目批复主要内容原则上应及时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六)加强科学决策,按照“先评估、后决策”的原则,建立项目咨询评估机制,依托政府投资评审机构、社会中介机构或自行组织专家进行咨询评估,客观论证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在充分考虑咨询评估意见的基础上,合理核定建设内容、投资规模等。
(七)投资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要会同财政等部门,强化对项目建设资金筹措方案的审核,未落实资金来源的不得审批。
三、严格招投标管理
(八)投资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依法审批招标实施方案,对采用邀请招标或不招标的,要严格审核把关,同时应将审批建设项目招标内容的意见抄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严禁项目单位将项目化整为零或假借PPP项目、保密项目等形式规避招标。
(九)依法必须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和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应全部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优化完善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电子系统,加快实现政府投资项目交易全流程电子化,积极探索不见面开标和远程异地评标系统应用。
(十)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进一步明确各部门招投标监督职责,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招投标活动指导协调,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对相关行业招投标活动实施监督,财政部门负责对实行招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的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做到分工负责、相互配合,形成工作合力,提升监督效能。
(十一)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要加强对招投标活动的监督,分行业制定完善全省统一的制度规则,加大对设定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投标、围标串标、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要运用大数据等手段,对招投标活动进行监测分析,及时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供违法违规线索,配合行政监督部门加快推进在线监管和智慧监管。
(十二)加强招标代理机构市场行为监管。实行招标代理机构信息自愿报送和年度业绩公示制度,严格依法查处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信用评价信息向社会公开。探索建立全省公共资源交易中介服务超市,规范招标代理行为,打造统一开放、竞争有序、便捷高效的中介服务市场。
(十三)完善省级综合评标评审专家有关配套制度,统筹整合各行业、各领域专家资源,加快实现省内专家跨区域统一抽取。政府投资项目要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评审专家一般应全部从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进一步加强对评标专家的培训、教育、考核和信用评价,对专家库进行动态管理。
四、加强项目监督管理
(十四)工程建设领域行业主管部门要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建立完善本领域违法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和信用信息查询应用机制,加强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评估、招标代理、造价等机构的分级分类监管;要会同相关部门,将经认定的围标串标和违规转包、招标代理机构违规开标和评标、监理单位失职、行贿受贿等违法失信行为信息,报送至国家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陕西),纳入信用档案,依法依规实施惩戒。
(十五)概算核定部门履行概算监管责任,项目主管部门履行概算管理和监管责任,项目单位在其主管部门领导和监管下对概算管理负主要责任。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核定后,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单位不得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或改变设计方案,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所有超概项目一律编报调概报告,对超概10%及以上的,经审计部门或审计部门批准授权项目主管部门组织审计,由项目主管部门落实超概责任、明确超概资金来源、经原审批程序审定后,再进行调整。发生工程重大变更的,应及时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审批。
(十六)全面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管理,项目建设完成后,原则上项目单位应在一年内申请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行业另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强化部门协作联动
(十七)投资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批复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时,需抄送同级审计部门,并接受各级纪委监委机关及其派出机构的监管。
(十八)投资主管部门和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要依托陕西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建立政府投资项目信息共享机制,实现信息共享。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审计全覆盖,审计部门将重点项目纳入同级审计范围,其他项目由审计部门授权项目主管部门组织审计。
(十九)各地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纪委监委、组织、财政、审计部门,将工程建设领域法律法规政策纳入干部教育培训计划,提高领导干部遵守项目建设相关法律法规的自觉性。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本意见要求,切实将相关政策措施抓实抓细抓落地,确保管好用好政府投资,发挥政府投资效益。由融资平台实施、按照核准或备案管理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参照本意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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