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城固县生态环境分局检查发现,位于城固县老庄镇熊家营村的汉中彩虹佳润泽矿业有限公司将部分未经处理的生产废水从污染物处理设施的中间工序引出直接排入环境,涉嫌偷排生产废水的环境违法行为。
9月18日,汉中市生态环境局城固分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具体如下:
汉中市生态环境局城固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汉中彩虹佳润泽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陈健
身份证号:610403196502110018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22681581241F
地址:城固县老庄镇熊家营村
2020年8月7日(14:20时-17:55时),我局环境执法人员现场执法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存在擅自在生产废水导流沟设置开口,将部分未经处理的生产废水从污染物处理设施的中间工序引出直接排入环境,涉嫌偷排生产废水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8月7日《汉中市生态环境局城固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你公司年产20万吨光伏玻璃用低铁石英砂生产线在现场检查过程中处于正常运行状态,且产生的部分生产废水经废水导流沟擅自设置开口处引流排放至厂外环境,涉嫌偷排生产废水。
2.8月7日《汉中市生态环境局城固分局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擅自在生产废水导流沟设置开口,将部分未经处理的生产废水从污染物处理设施的中间工序引出直接排入环境,涉嫌偷排生产废水。
3.8月7日现场照片:证明你公司正在通过废水导流沟擅自设置的开口将部分未经处理的生产废水直接排入外部环境,涉嫌偷排生产废水。
4.《城固县环境保护局关于汉中佳润泽矿业开发有限责任购公司年产20万吨光伏玻璃用低铁石英砂生产线项目的审批意见》(城环批字〔2015〕63号):证明你公司应严格落实批复要求,做到生产废水循环使用,不得外排。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之规定。
我局于2020年8月19日以《汉中市生态环境局城固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F城固环罚告〔2020〕8号)、《汉中市生态环境局城固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陕F城固环罚听告〔2020〕19号)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权。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诉申辩申请,并申请举行听证。9月4日上午09时00分我局对你公司涉嫌偷排生产废水行政处罚一案举行听证会。经听证会及局务会集体讨论认为,你公司环境违法行为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对你公司提出的申辩请求不予采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款:“?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之规定。结合《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用基准》:“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擅自拆除、闲置、关闭污染防治设施类”将未经处理的污水或者其他污染物从污染物处理设施中间工序引出直接排入环境,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我局决定:
罚款叁拾万元(300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携《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城固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领取),至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并将缴款票据报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城固县人民政府或者汉中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城固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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